(缙政发〔2005〕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浙江省森林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分明、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思路,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的
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明确责任,及时、安全、有效地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安定,保护本县森林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各种损失。
三、工作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对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扑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防知识和森林火灾扑救安全知识,一旦出现森林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及时分析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预防扑救方案,科学管理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森林防火形势,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本县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定。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林业局是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指挥部下设的县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具体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火情报告、信息传达、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三、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森林火灾情况,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明确职责与任务。各级指挥部根据火情,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干部群众落实森林火灾防救措施,根据本预案和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启动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
一、林火监测
县防火办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时分析监测信息、森林火灾发展动态和森林火灾事故原因,并准确及时作出预警和上传下达。
(一)监测网络与哨点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特点及扑救工作需要,本县确定两国有林场作为森林火灾的监测哨点,各乡镇设立巡查队和各村的护林员形成森林火灾的地面巡护监测网络。
(二)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驻村干部、各村护林员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巡查并做好林火的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县防火办(报警电话96309),并及时扑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报警内容:1、起火地点;(包括乡镇、村、地名、方位)2、起火时间;3、起火原因;4、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预防控制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县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落实好森林火灾防控措施。
(一)预防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接受县林业部门和县防火办的业务指导,健全管理组织,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在高森林火险天气,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加大巡查密度,严禁野外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县林业局和防火办到各乡镇进行检查指导。
(二)宣传教育
县林业局和县防火办研究制定森林防火宣传培训计划,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等知识的普及教育。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进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宣传教育。村委配合各乡镇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村民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发挥老年人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做好在村老农的宣传教育工作,改变传统耕作习惯,并对辖区内痴、呆、老人等特殊群体进行管理。扑火队平时做好扑火机具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并由乡镇政府做好演练。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村民开展森林火灾的各项防控工作。
县教育部门加强各类学校的管理,组织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县旅游局要指导全县各风景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督导检查
将森林防火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各乡镇与每个村委会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年终按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县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由两办督查室组织,不定期派出督导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县指挥部和县林业局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各乡镇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日常督导。
(四)应急处置
在高火险天气下,全县建立森林火灾应急小分队,确定成员及负责人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在30分钟内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做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森林火灾应急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应急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本县发生森林火情,经扑救未能扑灭,火势一时难以控制且受害面积为1公顷以上的,为森林火灾。
一、三级响应
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10公顷),由所在乡(镇)政府(森林经营单位)启动本地处置预案,组织扑救,并同县防火办保持联系。
二、二级响应
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50公顷),或者有可能蔓延其他乡镇的。
县防火办根据三级处置情况,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灾情。县指挥部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制定方案,及时向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或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达执行。林业、监察、公安、指挥部领导亲临火场一线组织指挥扑救,调遣邻近乡镇扑火队参加扑救,根据需要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执行林火处置职能。
三、一级响应
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仙都风景区、金山烈士陵园、大洋水库管理处、大洋山森林公园以及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火场跨越县市界、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县防火办根据二级处置情况,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防火办报告灾情。县政府紧急研究落实措施,并向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或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达执行。县政府领导,带领林业、监察、公安、指挥部领导亲临火场一线组织指挥林火扑救,同时调动县级扑火队、消防大队参加扑救工作,并根据情况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做好火灾现场应急措施。
四、火灾的扑救
扑火时应区分主次,保护重点,加强现场指挥,保证扑救人员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实行“四个决不”和“三不打三应”原则,应先扑后清,严防复燃。要全面掌握火场地形,分析林火走势及危害,讲究扑火战术原则,采取“牺牲局部,保护整体,防止蔓延”的方针。在扑火中需要采取“以火灭火”方法时,须经火场指挥部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坚持一般林火扑救以群众扑火为主,专业、半专业为辅;扑打恶劣天气、晚间林火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群众扑火为辅的原则,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扑火力量分为以下四个梯队:
第一梯队:以林火发生地乡(镇)扑火队、基干民兵和群众扑火为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集辖区内扑火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
第二梯队:以火场毗邻乡(镇)扑火队及附近村庄群众为主。需调用第二梯队参与扑火的,经火场所在乡(镇)长同意,由县指挥部调遣,所需费用由起火乡(镇)政府或肇事者支付。
第三梯队:以县级扑火队、驻缙部队、县属民兵应急分队、公安干警组成。需商调县级扑火队支援的,由火场所在乡(镇)向县指挥部提出,由县指挥部商调第三梯队扑火,所需费用由起火乡(镇)政府或肇事者支付。
第四梯队:需商调邻县扑火队支援,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就近调用,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必要时由市、省森防火指挥部调集专业扑火队参加支援。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县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适当的资金保障。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筹集,设立森林防火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森林火灾的应急情况,由审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拔付。
二、后勤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交通、通信、宣传、供电、卫生、气象、公安、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各储备库要备好各种灭火机具和物资,及时提供火灾现场使用。
三、人力资源
县林业局和县防火办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对林业行政管理人员、乡镇政府指挥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林火监测、信息报告、林火扑救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半专业扑火队安全扑救林火及自防自救的知识和技能。在森林防火前,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1次森林火灾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信息报告、灾情预防控制和应急扑救的处置能力。
四、通信联络
1、在森林防火期内,县指挥部成员乡镇党政领导24小时开通移动通讯。
2、各乡镇要公布各扑火队、应急分队的联系电话,公布在醒目处,以便联络。
3、防火办的报警电话96309保持24小时畅通,并将相关部门的联系业务电话贴在醒目处。火灾发生后,要随时保持与火灾现场的联络,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县委办县府办及县指挥部指挥汇报。
五、案件调查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由县林业中心站协助乡镇及时查明原因,依法惩处肇事者,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公安科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依法律程序处理肇事者。在森林火灾中出现的事故责任,由纪检、监察、防火办查明事故责任人,报县政府审核,依照缙云县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理。火灾损失评估由县林业部门承担(包括火灾过火受害面积、林木蓄积、幼树株数、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火灾扑救情况以及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做出勘察报告,县防火办做好森林火灾档案,按档案管理规定上报和保存。
六、善后处理
(一)抢救、疏散危险地段群众的、安置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灾后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二)扑救较大森林火灾事故,要及时进行总结,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出现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和集体要及时报道和表彰,典型森林火灾案例要公开曝光,新闻单位报道材料须经县防火办公室核实后,再可报道。
(三)各乡镇认真妥善处理灾后损失赔偿和扑火工资的兑现工作。
七、严格火场纪律
在扑救林火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扑救林火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对不服从组织指挥,无故不参加林火扑救、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缙云县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八、监督检查
由县人民政府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违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部分 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和负责解释。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二、奖励与责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与处罚。
三、本预案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