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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缙政办发〔2006〕109号)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  2编制依据

1.  3适用范围

1.  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  1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2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分级

4.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4.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4.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4.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

5.2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

5.3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5.4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5.5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保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重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地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使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于本县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党委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地质灾害事件,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缙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县领导小组

2.1.1县领导小组组成

  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人劳社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县电力局、金丽温铁路缙云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县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的紧急救援;县武警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县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乡(镇)政府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部门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的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登记预报预警工作,并将各级别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已由县国土局与县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在缙云电视台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各级乡(镇)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4小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县级相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县级相关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

4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4.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4.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以下的灾害险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

(1)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省、市政府报告,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报请省、市政府同意后,在省、市政府领导下,由省、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

(1)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省、市政府报告,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报请省、市政府同意后,在省、市政府领导下,由省、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可提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3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上报市政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1)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市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抢险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队伍,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有关资源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组,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金丽温铁路缙云火车站负责采取有序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6.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6信息保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县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县委、县政府信息科负责指导和参与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7.6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应急预案报市国土局备案。

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第一事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对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名次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

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务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事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二○○六年九月四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 供稿人: 编辑:陈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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