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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089545/2014-4658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成文日期: 2014-07-10
文号: -
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7-10 16:36:16 文章来源: 缙云

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推进我县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科学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和《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发[2013]74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分配原则

(一)实事求是。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新老污染源区别对待,反对弄虚作假,核定的数据要基本科学合理。

(二)依法依规。参与初始排污权分配的企业,应是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工业企业对于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排污单位应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再参照核定方法核定排污权指标。对于环评许可排放量确实与实际产生量存在重大出入的,需编制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并报县环保局批准。

(三)达标排放。核定的初始排污权以项目环评批复的产生量为基础,以达标排放为底线予以确认。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应满足2015年区域总量控制目标

预留发展。一方面是根据缙云实际排污现状和兼顾经济发展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展用量或调节指标备用。另一方面适当兼顾企业发展空间

 二、核定对象、有偿使用指标、收费标准和使用期限

(一)核定对象。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有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因子)产生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的工业企业,或者已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批复的单位(以下统称为排污单位)。

(二)指标及收费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四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根据丽发改价管【2014】126号《关于丽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按照市环保局确定 “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在首轮期限内所需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016年底前实行阶梯优惠。即在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的按标准的30%。在2015年缴纳的按标准的40%,在2016年缴纳的按标准的60%。

(三)使用期限。2014年7月—2016年12月底。

 三、核定程序

(一)申报。排污单位填写《缙云县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电子表和纸质表,见附表一),并向县环保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主动放弃

申报时间:第一批排污单位2014年7月底前。

          第二批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2014年8月底前。(分批次名单见附表二)

申报地址: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总量办(环保局三楼)

联系电话:0578-3121510  13857092998(672998)

(二)初核。县环保局组织对排污单位申报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技术核算,核算结果经排污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经信局初审确定

(三)反馈。县环保局将初始排污权指标初核结果反馈给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定指标有异议的,可向县环保局申请复核。

(四)公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在丽水市环保局网站和缙云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在公示期间,单位及公众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企业存在虚报、谎报情况的,可向县环保局反映。排污单位应针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五)复核。环保局对反馈和公示期间申请复核的排污单位进行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承担初始排污权技术核算工作,并向县环保局提供技术核查报告,环保局应在受理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做出最终复核决定。

(六)核定。县环保局集体研究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汇总全县所有排污单位的结果报送丽水市环保局备案。

    (七)缴费和发证。排污单位按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根据收费标准向设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专用账户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凭缴款发票到县环保局申请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单位申报需提交材料。

1、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3、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及其批文;

4、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5、缙云县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

6、申请复核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总量技术核查报告。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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