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缙云县委文件
县委〔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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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年2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实施旅游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快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保障、有激励、有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以及《中共丽水市委关于推进“秀山丽水、养生福地”建设的决定》(丽委〔20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黄帝缙云人间仙都”的旅游品牌,按照“大景区、大旅游、大产业”的发展定位,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完善旅游配套设施,
创新旅游管理体制,打造旅游知名品牌,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县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2.总体目标:到2016年,实现游客接待量和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积极创建一个5A级景区,两个4A级景区以及三个3A级景区,加强旅游与农业、工业、文化和商业融合,推动产业联动发展,把我县建设成为一个独具特色、生态文明、要素完善和服务优良的长三角地区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全国休闲养生之都。
二、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3.强化旅游资源保护。按照旅游资源“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处理好开发、保护和发展关系。旅游景区内及景区周边村庄整治方案需会同县风景旅游局共同制定,必须符合县域旅游发展规划。
4.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建设、高标准发展”的原则,注重与县域其他专项规划的紧密衔接,进一步完善旅游规划体系,同时也要根据发展对规划进行完善和修编,加强旅游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力度。
5.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的建设力度,鼓励企业、个人兴办和投资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和旅游娱乐等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特色街区,提升旅游服务能力。
6.完善旅游交通功能。按照“提高进出性、增强通畅性、丰富游览性、建设标准化、换乘无缝化”的要求,大力推进旅游交通网络和自驾车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高等级公路、主要交通要道、通景旅游道路和自驾车游线上的旅游交通标志标识系统建设。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7.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县旅游项目前期、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招商引资、旅游企业发展、乡村旅游开发,以及旅游市场拓展、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的扶持、补助、奖励。
8.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旅游项目建设,认真开展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把“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旅游经济的重点和核心工作抓实抓好。建立县重点旅游项目招商咨询与决策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积极招商、科学决策。旅游项目招商实行部门全程服务制度,一个项目确定一个部门或一个服务小组,做好项目前期和全程跟踪服务。对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建设中作出贡献的相关单位,按县相关规定奖励工作经费。
9.加大旅游投资扶持。(1)对符合《缙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建设并在合同期内完成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在3000万元—6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600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2)上述补助在项目竣工验收并且投资额经过决算审计后一次性兑现,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3)浙商回归投资项目、外资项目或者投资额超过1亿元并经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凡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的,原则上不享受上述政策;如要享受上述政策中的有关条款,须在“一事一议”协议条款中注明。(4)对新建的三星级(含三星)以上宾馆饭店、度假酒店、专业大型旅游购物场所类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上交的财政收入(营业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下同)留县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景区、景点开发类新建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上交的财政收入留县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上交的财政收入留县部分等额的50%奖励给企业。(5)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对非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厕,经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公厕,由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6)对新建的旅游项目所涉行政性规费,按县里出台的工业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旅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旅游企业按我县再就业政策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7)金融机构要逐步加大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加大融资授信支持,给予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允许旅游景区、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金融部门对星级宾馆、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的银行卡刷卡收费,要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计费。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推出促进旅游消费的金融产品,开展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10.保障旅游建设用地。对符合我县旅游发展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旅游项目用地按基准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出让。
四、全力打造旅游品牌
11.强化旅游宣传营销。县财政每年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用于全县旅游宣传营销。旅游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比例可按规定上限按实列支。
12.鼓励旅游景区创A。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景区项目,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已评定的A级景区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3A、4A、5A级旅游景区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A级旅游景区获得由省级、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级、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旅游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鼓励A级景区品质提升、改造。非政府性A级景区年投入实质性改造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项目补助资金),给予总投入金额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3.鼓励旅游饭店创星。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已评定的星级宾馆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星级宾馆饭店通过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评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评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三星及以上酒店引进国际或国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参与经营管理(需挂名)。对引进国际前20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的星级酒店,在双方合作合同期内每年予以补助30万元;对引进国内前10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的星级酒店,在双方合作合同期内每年予以补助20万元,同一酒店最长可连续享受3年。
星级宾馆饭店、A级旅游区(点)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
非工业用电、用气优惠价格。星级宾馆、绿色饭店和特色主题饭店安装数字电视,每个终端的基本视听维护费按居民用户主终端标准的50%收取。
14.鼓励旅行社创强。(1)对县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外地来缙国内游客达到500(含500)-5000人的,每人奖励5元;5001—15000人的部分,每人奖励6元;15001人以上部分,每人奖励7元。(2)对县外旅行社年度输送县外来缙国内游客总量达到500(含500)—5000人的,每人奖励3元;5001—15000人部分,每人奖励4元;15001人以上部分,每人奖励5元。(3)县内、县外旅行社年引进县外来缙过夜国内游客达到1000人·天以上的,每人·天另行奖励10元。(4)县内、县外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游客(含港、澳、台,下同)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每人另行奖励15元;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达到100人·天及以上的,每人·天另行奖励15元。(5)鼓励县内旅行社拓展新的客源市场,对引进江、浙、沪区域外的新客源市场的游客,另行奖励6元/人次。(6)被评为丽水市十佳旅行社、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被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已评定的星级旅行社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7)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工会疗修养活动,鼓励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星级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15.全力推进乡村旅游。用“优美生态、特色村落、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经营乡村理念指导乡村旅游开发。县财政每年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乡村旅游文化挖掘和旅游节庆活动补助。(1)被评为县级旅游特色经营户、县级旅游特色村、县级旅游精品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鼓励乡、村筹集社会资金开展文化旅游古道建设。对保护较好、旅游功能较全,并免费对外开放的文化旅游古道,经县风景旅游局验收通过,按照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每条古道10万元以下的补助。(3)大力发展农家乐。农家乐发展政策根据《中共缙云县委办公室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家乐综合体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3〕120号)文件执行。
16.重视旅游商品开发。加快培育旅游商品市场、购物中心和特色街区,挖掘并推出一批具有缙云特色、符合市场需求的旅游商品。对开发生产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且有一定规模的县内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并对所生产的具有缙云特色的旅游商品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市级金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17.推进智慧旅游建设。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在线服务、
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面向各级客源市场的旅游电子商务系统,优化以缙云旅游网站为中心的在线旅游信息服务集群,拓展3G、4G手机终端应用,推行短信、微博、微信、论坛等前沿信息技术应用,逐步完善旅游网络营销系统,推进我县智能旅游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五、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
18.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旅游教育培训体系和体制,加大对旅游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每年选送一批业务骨干学习进修。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缙云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8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审合格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奖励;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缙云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5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审合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6000元、8000元的奖励;持有省导证且在A级旅游区(点)从事景区讲解工作满2年,每年累计接团时间在80天以上的,且无重大投诉、年审合格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获得“丽水市优秀导游”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获得“丽水市金牌导游”称号的,根据《关于加强丽水市金牌导游培育工作的通知》(丽旅发〔2011〕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取得国导、省导资格的,给予报销培训费;且通过导游年审、带团次数、旅游培训等年度综合考核的,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00元的补贴。对省级以上技能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导游人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根据工作业绩并经考核评比,高等级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高星级品质旅行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县连续服务满5年的和满10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和5万元。
19.营造合力兴旅的氛围。(1)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强化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项目的开发,切实加强旅游项目的服务工作;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设施保障;文化、农林、水利、宗教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市场秩序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全面保障旅游安全工作。(2)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切实承担起A级景区创建、重点休闲旅游项目、乡村旅游开发的主体责任和牵头作用。旅游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
20.县属国有景区另行制定的奖励政策须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附则
21.旅游企业不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或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为骗取奖励故意伪造数据的,不得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
22.以上各项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县风景旅游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由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县风景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对同一项目有涉及其他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县里其他有关旅游的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