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2660096/2015-44809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缙云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5-07-10
文号: 缙公通字〔2015〕48号
缙云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缙云县公安局考勤、请假销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0 12:42:38 文章来源: 缙云

缙公通字〔2015〕48号

(此件公开发布)

公安直属各单位、各警种:

《缙云县公安局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大家, 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请销假制度作废。制度执行之日起,全局民警职工请销假均在缙云县公安局局域网请销假系统内操作,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局政治处联系。

附:缙云县公安局请假销假管理系统说明书

 

                      缙云县公安局

2015年5月29日

缙云县公安局考勤、请假销假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上下班和值勤备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考勤制度

第三条 严格出勤考勤。上下班、值班备勤时间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规定和值班备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无故不到岗。

第四条 严格上班纪律。上班(值班)时间不准办私事,不准玩电脑游戏及上网聊天,不准串岗闲聊,不准利用办公电话谈私事等。值班期间除出警外不准擅自脱岗离岗。

第五条 严格监督考核。上下班的考勤由科所队主要负责人负责,也可由科所队主要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值班备勤的考核由带班领导或带班组长负责,并实行签到制。局纪委督察、政治处将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除扣除虚报对象、科所队主要负责人(或考勤员)当月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助)外,还要予以通报。

请销假程序

第六条   请(休)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各类假期均要通过局主页请销假管理系统申请,因公外出实行口头请示方式。

(一)一般民警、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科所队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必需填写《缙云县公安局请假报告单》,注明请假时间、事由等,由科所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二)科所队副职(含副中队长)请假,由科所队正职审核同意,填写《缙云县公安局请假报告单》,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科所队正职请假,填写《给云县公安局请假报告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告局长核准;

(四)局党委成员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填写《缙云县公安局请假报告单》,一律报局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需同时报县委组织部。

(五)在请假期满时,因特殊事由需要续假的,必须重新进行逐级申请,待逐级审批同意后方能续假。

(六)因情况特殊,临时请假,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电话向部门领导和主管局领导请假,同时单位要有电话记录,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或由部门领导委派其他同志代为履行审批手续。

(七)请事假必须先请年休假,年休假用完后,再请事假并填写《缙云县公安局请假报告单》,按规定权限审批。归队后按审批权限及时销假。

第七条 销假程序

请(休)假人假期满后按审批权限及时销假。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必须由本人三日之内通过请销假系统销假。

 

各类假期待遇规定

第八条 病事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病假,2天以内凭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诊断证明,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以上为事假。

上述病事假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九条 婚丧假

婚假为3天,初婚男女双方均实行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婚假至15天。

丧假为1 至3天。丧假限于请假料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事。婚丧假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 生育假

女民警(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30天。

女民警(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民警(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上述晚育假限于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和再婚夫妇双方婚前均未生育的人员。生育假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一条 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己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私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公休或年休假,假期累计记录在个人年休假之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前款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期间要保持与单位的联系,特别是与单位主要领导的联系,并必须保持移动通讯24小时开通,遇有紧急工作任务,必须按要求到达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超期未按规定续假者,视为旷工。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县局政治处负责对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每季度通报各部门民警职工休假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绩效考核。在执行本请销假制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及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专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局政治处。

第十八条 此制度由缙云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缙云县公安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