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污染源管理,准确评价工业污水排放状况,确保各类污水得到安全有效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保障我县环境安全,现就我县工业企业污水排放适用标准确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污水排放适用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各企业污水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报告书)和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2、排放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企业。未纳管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或已纳管但未向建设、环保部门备案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已纳管并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且已向建设、环保部门备案的,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但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离子)的企业单位,必须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设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将该污染物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方可纳入污水管网。
3、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还应同时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相关标准要求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管排放废水的相关要求。
二、建立纳管企业备案登记制度
1、各排污企业在完成纳管排放改造后,须及时填报《工业企业污水纳管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1)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污水处理厂、当地乡镇(街道)、县建设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环保局核查,经核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备案,并执行纳管标准。
2、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企业污水纳管工作,及时组织辖区纳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企业必须及时主动进行备案登记,因为排放标准与企业环境管理、环境处罚尺度密切相关。
3、对已纳管排放污水的企业,要求于2015年7月底前完成登记备案;其他企业可以在完成纳管后按照程序进行备案。
4、各纳管排放的企业在未完成备案登记前,按未纳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三、纳管企业需规范排污口建设
1、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管网合理归并整治。污水排放口应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排放口与检测井应开敞式明装并立牌明示;对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水温、pH、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在线监测。确实无法做到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建设部门及环保部门同意。
2、同时要执行如下规定:
(1)严格实施雨污分流,严禁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雨水接入污水管网。
(2)禁止废乳化液、废酸、废机油排入污水管网,禁止污泥直接排放。废乳化液、废酸、废机油属于危险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污泥临时堆放场地必须做好防渗、防漏、防雨淋等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3)严禁向城镇城市排污管网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
(4)严禁向城镇城市排污管网排入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物质和有害气体、蒸汽或烟雾。
(5)严禁向城镇城市排污管网倾倒垃圾、粪便、积雪、工业废渣等物质和排入易凝聚、沉积、造成城市排污管网堵塞的污水。
(6)严禁向城市排污管网排放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7)超过纳管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8)因国家或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而需要重新核定排入城市排污管网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另行通知。
(9)鼓励高耗水企业采用“中水回用”和“废水套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各排污企业应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减少污水排放总量。
附件:工业企业污水纳管备案申报表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办,县建设局,县经信局,缙云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
工业企业污水纳管备案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企业地址 | |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排污口位置 |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
日排水量(M³/d) | |
污染物浓度 | |
污染物来源 | |
处理设施 | |
厂区污水管道及纳管排污口平面示意图: 存在多个排放口的企业必须标明各处排污口位置并说明理由。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县污水处理厂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当地乡镇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建设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环保监察部门核查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