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缙云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人大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和代表的先进性,进一步规范我县人大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代表辞职范围 (一)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县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或原工作单位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二)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其他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 需要辞职的代表,由有关部门向其本人提出建议,由其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书面报告;代表本人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审议、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接受代表辞职请求。 第五条 代表辞职被接受后,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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