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大源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在大源镇越陈村原小学操场上举行健康知识讲座,在发放赠品的过程中,84岁村民林某某不慎摔伤,造成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共计花费医药费人民币四万余元。
2月24日,农历正月初九,大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舒洪司法所、缙云县教育局有关人员参与了该起调解。
林某某亲属认为大源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未能合理做好预防与防护措施,导致林某某受伤,大源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以及两万元的护理费。
大源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认为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系公益性活动,活动现场有村里的老人班在维持秩序,林某某受伤系由其他村民推搡导致,且学校在林某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已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在这起纠纷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无法得出学校组织活动与林某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考虑到引发林某某受伤的原因与学校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未能尽到防护措施、村民推搡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并且,林某某受伤对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依据法律法规还是现实考量,由学校对林某某意外摔伤造成的医疗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承担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本着既分清责任又互谅互让的原则,调解员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劝解,建议双方各退一步,在承担30%医疗费的基础上由大源镇成人文化学校承担七千元的护理费。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大源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一次性补偿林某某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双方握手言和,并对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