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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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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多跑一次”背景下防范虚假信息骗取注册登记的原因、问题和对策
索引号: 094515653/2018-27679     发布机构: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8-06-01 17:44:20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政府“放管服”制度改革的探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的深化。在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下,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不断简化、流程不断电子化,极大地提高了政府服务效能,方便了人民群众办事。但是,随着准入门槛的降低、事项办理时间的压缩,提供虚假经营场所、虚假身份证件信息、虚假签章等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问题不断涌现。

2017年X月,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广东人XX举报称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注册了缙云县XX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说,用以注册公司的身份证是其在X年X月丢失的,当时已报公安机关挂失。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股东签名不是其本人字迹,已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股东签名处签名字迹不是出自XX。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对这一情况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壶镇镇XX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倒卖,使用从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委托某企业事务代理机构申请取得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签名均为XX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对缙云县XX有限公司进行了撤销登记,并将XX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一案移交给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截止目前,该类似行为查实已有12件,其中9件涉虚开发票总额达四五千万元,涉税上千万元,其中赢利达数百万元。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形成的原因。

(一)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使材料审查难度增加。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所需材料只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便可由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需本人亲自到场确认。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依法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需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推进,登记材料和程序更加简便。《浙江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四条: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在实际操作中,就可以实现仅需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成功注册一家公司。

(二)“最多跑一次”改革服务不断升级使违法更便利。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不断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日益成熟,申请人不需到办事大厅,一次也不用跑,仅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或手机APP提供完整的登记材料,在网上进行电子签章,就可取得营业执照。这也为不法分子以虚假信息获取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了便利,仅需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及其他伪造材料,便可实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网上申请并获得营业执照。而全面推广“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也将原有的各部门专业窗口受理,变成了每个人都受理各部门事项申请,事项之多,对受理人员专业要求之高,也将对材料审查带来巨大的挑战。

(三)利益驱动下营业执照成为非法牟利“工具”。目前,市场上有较多企业事务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各事项登记程序及审查形式比较了解,部分代理机构在利益驱使下,为违法者提供方便,甚至去引导和帮助违法者制造虚假申请材料。而违法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提供虚假经营场所信息成功注册公司后,通过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赚取违法收入。特别是税务“营改增”后,虚开发票的利润相当丰厚,这也是目前提供虚假信息注册登记最为普遍的直接原因。

(四)个人信息泄露及部门信息共享滞后使违法者有机可乘。从身份证件或房产证被冒用注册的大多数情况来看,居民个人对证件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复印件用途不加标注、身份证遗失或被偷拍,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当身份证遗失后,即使当事人及时办理了挂失,该挂失信息并不会共享至其他部门,原遗失的身份证仍可以继续使用,被违法者钻了信息不同的空子。而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信息、房东情况也是仅凭信息自主申报表判断,无相关部门登记信息作为依据。

二、 利用虚假信息骗取登记后带来的问题。

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行为不仅影响和侵犯了被侵害人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浪费了登记和监管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害了公平的经济秩序和登记机关的公信力。

(一)损害被侵害人利益。身份证件信息被冒用设立登记公司后,会造成当事人一系列利益被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想自己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受到限制。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还有可能会被行政机关处罚,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等行为被查处后,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成为第一责任人,虽被冒用不会承担相应责任,但查清事情前,仍可能会被传唤等影响当事人工作生活。而房产被冒用登记为经营场所后,可能因为地址已被登记,造成难以出租或出售。假如该地址被某些皮包公司登记为住所,收到各种垃圾信件、处罚单、诉讼文书甚至追债信也会影响房东的正常生活。另外,如被以伪造签章的材料骗取股权转让等企业变更登记后,直接影响了被侵害人的经济利益,虽然通过到法院起诉能够撤销登记,但耗费精力追回股权后,有些既定的损失不一定能够完全追回。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提供虚假材料成功登记后,由于身份证件信息、场所信息为伪造,登记的联系电话不是真实的,日常监管无法联系到位,年报也不报送,造成监管困难。经提交虚假信息登记后的企业,在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为虚假或冒用的情况下,或将不能承担相关责任,与其发生的交易也将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最终严重危害市场交易秩序。

(三)危害国家利益和登记机关公信力。违法人员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收益的目的,这将最终损害国家税收。而公民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为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或被冒用签章,都会对登记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已经及时办理遗失身份证挂失后,该身份证仍然被不法人员畅通使用,会引起群众的不理解,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被投诉、起诉。

  三、防范被虚假信息骗取注册登记的对策。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做好行政指导。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群众防止个人信息被冒用意识,如果身份证不慎丢失,应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挂失或登报声明作废。一旦发现身份证件、房产等信息被冒用,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解决或报案到公安机关。在登记窗口用醒目字体特别提示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真实的申请材料,投资者在登记材料中必须亲笔签名,同时一并告知其虚假材料、虚假签名、代签名等对本人和企业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而使个人和企业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等重要物件要妥善保管,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二)提高登记人员业务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的审查要求。

加强登记人员的登记实务培训,特别是“一窗受理”登记人员,需重点接受多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能力过关后方能上岗。随着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开展,登记系统需不断升级改造,提升防虚假登记功能,可在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增加上传经营者或股东本人近照要求,利于审查人员进行比对。登记人员要进一步提升审慎审查意识,识别从纸质层面的虚假材料到电子层面的虚假材料,发现有疑问的及时进行核对,特别是代理机构在短期内连续注册外省身份信息的一人企业时,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而对系统有提示住所已被登记的情况下,谨慎审查住所材料的真实性。

(三)打破信息孤岛,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积极改变部门间数据不对接、信息不共享、共享不及时现状,加快铺开我省“一证通办”工作,建设全省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权威准确、动态更新的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完善全省统一的可信电子证照库、人口综合库、法人综合库、信用信息库,为数据的无障碍流通夯实基础。通过信息互通,比对相关部门的登记信息,让虚假申请材料无处遁形,真正实现让守法者“最多跑一次”,让违法者“无处可跑”。

(四)强化信用约束手段,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有以虚假信息骗取登记行为的违法者,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应加大处罚力度,可一并列入市场准入黑名单。要充分利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将在基层监管、处理投诉举报等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根据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核查为虚假住所的市场主体,经核实后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基层工商所在日常工作中要充分查询和运用相关信用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的市场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五)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及时拦截虚假信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产品运用到注册登记工作当中,用科技化手段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可用于识别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进一步增强注册登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目前,已有部分市场监管审批窗口配备了“四合一”高拍仪,该仪器集合了身份证识别、材料扫描转换、拍照、读取智能卡等多项功能,可对身份证信息进行识别,将申请材料快速扫描读取,并存取经办人的照片,对虚假信息有了初步的识别。下一步,我们计划在各窗口进一步配备有人脸识别功能的设备,并联网公安人口信息库,将读取的住所信息直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必能让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住所信息者当场现形。

如今,“最多跑一次”改革已初见成效,获得群众的连连点赞,公众对于政府的信心和满意度也在不断增强。在改革纵深推进、审批流程持续优化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更要积极防范化解登记风险,利用好科技等多种手段把好市场准入关,力求把虚假信息拒之门外,全面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使企业和群众得到真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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