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实现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全县工业企业涉及“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两违”项目)。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处置原则
(一)坚守底线,严格执法。
以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生态安全为底线,严肃查处“两违”项目。对“缙云县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明确的自然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的二、三类“两违”工业项目或“缙云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两违”工业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两违”工业项目,以及生产废水无法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涉水“两违”工业项目,不予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二)尊重历史,分类处置。
1.规范一批。对符合“区划”管控要求的项目,按照新建项目流程进行环保审批和验收。对在全县“低散乱”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中列入规范提升类的项目,在符合“区划”管控要求前提下,也可按照新建项目流程进行环保审批和验收。
2.整改一批。在“区划”实施前(2016年7月8日)建设的,符合建设时环境功能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整改并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现状环评”),经环保局备案后纳入日常监管。其中位于“区划”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内要求关闭或退出的二、三类(含三类工艺)工业项目,企业须制定退出计划,在未退出之前按照本意见处置规定进行规范完善。
项目建设时间划分标准:以与项目现状实施内容、地点相符的相关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发证时间为准。
3.淘汰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低散乱”企业整治提升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要求关停退出的和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分类处置
(一)不予处罚情形。
1.属于“规范一批”类别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和验收的;
2.符合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3.属于“整改一批”类别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状环评”备案的。
(二)依法处罚情形。
1.在现状环评报告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环保设施整改不到位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3.因环境问题被投诉经查实确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被上级检查督察的。
四、处置条件
按本意见进行规范整改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环境功能区符合性审查,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2.企业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且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状环评”通过专家评审。
3.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对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提交材料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不予环保备案;已备案的,将取消项目备案资格,并依法处罚。
五、处置程序
1.建立缙云县工业企业涉及环保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统筹推进。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法制办、环保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局、发改局、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规定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直接注册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规定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属于规范一批的,根据经信局(商务局)出具的企业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核准文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新建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属于整改一批的,根据经信局(商务局)出具的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现状环评”,企业参照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评审程序开展自主评审、信息公开,将“现状环评”、专家组评审意见、信息公开情况等报环保局备案,作为环保日常监管依据。
4.属于淘汰一批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六、附则
1.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缙云县规模以上(含拟上规模)工业企业涉及环保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暂行)》同时废止。
2.本意见暂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其他行业的环保“两违”项目处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