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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25260829305183/2019-4498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缙云县投资促进中心 成文日期: 2019-12-11
文号: 缙招委办〔2019〕10号
缙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驻外招商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1 15:14:14 文章来源: 缙云

缙云县驻外招商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紧密对接客商和产业,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体现以实绩论英雄的工作导向,切实提高驻点招商工作成效,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驻外招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县委、县政府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招商窗口,负责搜集整理招商项目信息,加强与缙云籍、丽水籍在外知名人士、驻地重要机构以及各方客商的联络和沟通,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工作。积极宣传推介缙云,向客商提供招商引资、人才招引等政策咨询服务,适时组织客商到缙云进行投资考察;负责组织好全县在驻地举办或参与的各类招商引智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人员是指县统一选派到各办事处,由县投资促进中心统一牵头管理的专职驻点招商人员。驻点期间招商人员在驻地处专职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原则上不再担负原单位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各办事处每轮派驻时间原则上为2年,一般不得随意调整。招商人员如需调整驻点区域、终止驻点工作,需经投资促进中心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

第四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办事处,都要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等。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县委指定。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招商人员在驻点招商期间享有下列待遇:

1.现任职务、职级、职称不变,人事、劳动关系不变,其在原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等一切待遇不变;如遇干部竞聘,原所在岗位不列入竞聘范围;如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不列入精简对象。

2.派出单位享受招商引资考核加分待遇。

3.按照招商业绩完成情况,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享受县、镇(街道)、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

4.各派出单位、招商办事处应与招商人员家庭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招商员家庭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六条  办事处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管理,由办事处组长牵头组织日常工作开展。县投资促进中心定期组织办事处组长例会,商议部署驻点工作。

第七条  各办事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总责并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本驻点招商人员日常管理与考勤,牵头做好工作布置、项目跟踪、信息上报、生活保障、经费审核等工作,督促指导招商人员开展好日常招商工作。

第八条  在外驻点招商人员接受县招委办指导、督查、协调和考评,服从办事处组长直接管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办事处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负责招商人员的选调和跟踪考察了解;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日常业务指导、管理、联络、服务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建立招商人员离岗请假制度。招商人员原则上要求每年在驻点时间不少于200天,在驻点期间离开驻点区域需在钉钉软件提前请假报批,3天以内须向组长请假并获准;3天及以上须同时向县投资促进中心主要领导请假。招商人员陪同客商来缙云考察也须经组长同意并报县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管理科备案,未备案的不计入个人考核成绩。接待方案由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管理科统一把关。

第十一条  实行办事处工作汇报制度。要求各办事处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4篇,年度引进项目2个,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或外资不少于300万美元。建立重要客户信息库,要求各办事处全年带客商来缙云考察不少于5批次,每人平均每周拜访企业不少于2家。实行手机钉钉签到制度,签到时间为9:00前。各办事处每周五16:00前将本周驻点、拜访客商和项目信息情况汇总报县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管理科。每月由办事处组长组织召开驻点例会,传达县委、县政府及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的有关工作精神,商议研究本驻点工作,并于当月30日前将例会纪要和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报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管理科。各办事处应专门指定信息员,承担各类表格、材料的上报工作。凡办事处上报材料,务必经组长审核同意并签字。派驻期间,每人每年对派驻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派驻期间工作进行分析,以县域产业培育和招商引资为主题形成调研报告,分别报组织部和投资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  加强驻点督查。县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联合开展驻点督查,在工作督查中发现招商员无故离岗的,第一次将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第二次将予以警告处分;第三次将予以记过处分。工作督查结果定期反馈至招商员派出单位,并与年终考核相挂钩。各办事处组长应当落实人员做好驻点情况统计,并亲自开展驻点督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办事处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划拨至县投资促进中心下设立的驻外招商办事处资金专户,实行报账制。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供相关票据,由经手人在票据后说明用途情况,经办事处组长签字确认后报投资促进中心进行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办事处招商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开办经费。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含固定电话及宽带费、广电费、水电气物业、房租等日常生活支出。

2.工作经费。每个办事处每月原则上不得超过12000元。工作经费实行公务卡结算。

以上2项,按照实报实销,各办事处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安排租房事宜,经投资促进中心核准后支付。

3.保险费用。县投资促进中心为招商人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安全保险。

4.驻点补贴。县投资促进中心为招商人员提供驻点个人补助180//人,以实际在外驻点天数计算(在缙云接待客商及离岗天数均不计算),当月审核,次月直接发放。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要节约使用工作经费,在驻点内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招商员原则上每月回家探亲1次,累计不超过8天,车费按实报销,标准按照浙江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不再报销出差补贴。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驻点招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对招商成绩突出的招商人员在使用上予以重点关注。对引进总投资一产5亿元、二产10亿元、三产15亿元或我县重大短缺项目,予以嘉奖和记功奖励。

第十七条  年终根据工作指标、业绩指标、激励指标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排名,并设置驻外招商优胜奖,加大对招商明星的表彰奖励力度。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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