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鼎龙小区和和谐家园按缙发改价〔2014〕26号文件执行:
1.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按建筑面积1.0元/月·㎡收取;
2.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按建筑面积1.5元/月·㎡收取;
3.住房在保障建筑面积以外的租金按建筑面积4.0元/月·㎡收取;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5元/月·㎡收取;
5.附属用房按所承租住房保障标准以内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二、亲和佳苑和亲亲家园租金按缙发改价〔2017〕8号及缙发改价〔2018〕10号文件执行:
1.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按建筑面积1.5元/月·㎡收取,超过保障面积的按5元/月·㎡;
2.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按建筑面积2.5元/月·㎡收取,超过保障面积的按5元/月·㎡;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转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现役军人随军配偶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按市场租金价格(16元/月.㎡)的50%收取,即租金为8元/月·㎡;
4.附属用房按承租住房享受的最低租金的50%收取。
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自来水二次增压等其他费用。
三、尚品一号租金按缙发改价〔2017〕第12号文件执行:
1.实行实物配租的低保家庭,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标准为1元/月·㎡;
2.实行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标准为1.5元/月·㎡;
3.住房在保障面积以外的租金标准为3元/月·㎡;
4.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新就业职工、特殊群体、随军配偶、转业军人的租金标准为4元/月·㎡;
5.附属用房按承租住房享受的最低租金标准的50%收取;
6.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自来水二次增压等其他费用。
咨询电话:0578-3122998 (县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0578-3123780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缙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缙云县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1.五云街道
镇中社区、水南社区、北门社区、风景山社区、朝晖社区、新城社区、建设村、水南村、中心村、丹阳村、东门村、三里街村、杜桥村、状元村、西寮村、镇东村、官店村、船埠头村、下双龙村、周村村、洋潭头村、名山村。
2.新碧街道
福康村、黄碧街村、上小溪村、下小溪村、新康村、姓尚村、黄碧虞村、黄碧村村、新西村。
3.东渡镇
东渡村、兰口村、雅村村。
4.七里乡
七里村、金弄村。
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
铁城村、鼎湖村、田村村、前湖村、下洋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