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民政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缙云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鼓励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养老机构补助政策 第四条 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一)日常运营补助 1.补助对象:本县范围内被评定为星级的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2.补助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补助方式:自养老机构取得星级评定结果后按月给予补助,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按月统计收住老人数,老人入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不予补助。星级评定结果有变化的,从次月开始补助标准按照新的星级评定结果执行。 (二)特困对象集中供养运营补助 1.补助对象:全部接收特困集中供养对象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2.补助标准:按养老机构绩效评估结果和实际入住特困对象人数按月给予补助。养老机构绩效评估结果为甲等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每人每月800元;评估结果为乙等的,每人每月800元;评估结果为丙等的,每人每月400元;丙等以下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机构管理费用等支出。 3.补助方式:取得绩效评估结果后给予上一年度的运营补助,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按月统计入住特困对象人数,特困对象入住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享受特困集中供养对象运营补助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再享受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补助。 (三)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于全县范围内经备案或许可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险的,按所支出保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助,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保费由财政全额保障。 (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建设补助 对全县范围内被评为星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安装视频监控、呼叫系统、智慧用电等设备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各项目总投资额的70%,100张床位及以上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100张床位以下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同一机构同一地址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第五条 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补助 (一)由乡镇(街道)投资建设的项目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预算全额给予补助。 项目总投资内容包含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及项目审价、设备采购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同一项目同一地址享受一次建设资金补助。 (二)由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项目 由村集体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改造升级或投资新建,建筑总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在80万元(含)以内的,经相应资质备案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价全额予以补助,超出部分按7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居家养老补助政策 第六条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从中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及高龄等老年人养老实际需求出发,以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衡量维度,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低保对象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符合多项标准的参照最高补贴金额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1250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500元; (二)低保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625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250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城乡失独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500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200元; (四)8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375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50元; (五)8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250元,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100元。 第七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各类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整合并同时建设的,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运营补助 1.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运行天数达到300天及以上为正常运行(疫情等特殊情况除外)。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四星级及以上补助20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5万元/年;二星级补助8万元/年;一星级补助5万元/年。年运行时间为100天(含)至299天之间的,结合“星级”按实际运行天数予以补助。 2.“星级”以下或年运行时间在100天以下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补助参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标准执行。 (三)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 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参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助餐服务补助。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送餐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低保户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实际用餐人数给予用餐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早餐2元每人每餐,中、晚餐3元每人每餐。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然村设立的养老互助点,可参照给予用餐服务补贴。 (二)配送餐服务补助。对未开展助餐服务的行政村(距离较远的自然村、社区)提供配送餐服务的配送点给予配送餐补助。配送点符合食品卫生等相关要求,被配送行政村(距离较远的自然村、社区)平均用餐服务补贴就餐人数不少于5人的,可参照照料中心给予运营补助和助餐服务补助。同时根据距离对配送单位给予配送餐补助。每天至少中、晚餐实现配送,且配送天数在260天及以上的,配送范围在5公里以内的,每增加一个行政村(距离较远的自然村、社区)配送点补助1万元/年;配送范围在5公里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行政村(距离较远的自然村、社区)配送点补助2万元/年。配送天数在100天(含)至259天之间的,按实际配送天数给予补助;配送天数少于100天的,补助0.3万元/年。 各照料中心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台账,由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补助相关经费。 (三)运营补助。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年运行天数达到260天及以上为正常运行。对正常运行的照料中心按照日平均就餐老人数档次给予补助:一档为20人及以下补助2.5万元/年;二档为21-40人补助5万元/年;三档为40人以上补助7.5万元/年。老年食堂年运行天数在100天(含)至259天的,按食堂运行时的日平均就餐老人数档次和实际运行天数给予补助。老年食堂年运行天数少于100天或仅各活动室运行的,补助0.3万元/年。 第九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准化提升补助政策。 照料中心的标准化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以《缙云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准化建设考核表》考核验收得分为依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奖补标准为: 1.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按投资额全额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2.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下至75分(含)的,按投资额8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综合得分为75分以下至60分(含)的,按投资额6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万元。 4.综合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 新旧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由乡镇(街道)投资建设的项目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预算全额给予补助。 项目总投资内容包含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及项目审价、设备采购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同一项目同一地址享受一次建设资金补助。 政府投资配建的新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如场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其租金纳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解决。 (二)民办建设补助:社会资本(包括小区业委会等)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项目建设资金(含工程实施、设备采购等)在30万元(含)以内的,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价全额予以补助,超出部分按5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运营补助:新旧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助餐、配送餐功能的,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和运营补助参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标准执行。未设置助餐或配送餐功能的,按运行天数给予0.5-1.5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四章 医养结合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医养结合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各种形式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健康养老等医养结合服务的,给予日常工作补助。对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定期开展巡诊、检查,提供医疗服务,建立医疗健康档案的养老院,经考核合格的,公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全额补助,经备案或许可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3000-5000元/年。 第五章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对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职3万元、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及以上5万元。奖补经费于工作满2年后发放,每服务超过1年发放三分之一,三年内发放完毕。对老年服务和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本科及以上2万元,专科1.5万元,中专1万元,奖补经费于工作满2年后一次性发放;对入职后通过业余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文凭,给予报销学费和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本科1万元,专科0.75万元,中专0.5万元。 本办法相关奖补政策与其他人才专项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其他养老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开展消防设施整治提升工程。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整治提升的政策、技术等要素资源的支持,确保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整治到位。对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经整治后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的,按实际改造资金(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依据)的80 %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适老化改造政策。对纳入低保、低边和其它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部分失能、高龄(80周岁以上含)等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每户改造补助不超过6000元。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已列入残联无障碍改造计划的老年人不列入实施对象。凡是租赁房屋(不含廉租房、公租房)、房屋近2年内需拆迁、确实不具备改造条件和危房的,均不予改造。 第七章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相关建设单位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须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二)个人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确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到窗口申请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代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各乡镇(街道)复核、经县民政局核定后,次月开始享受相应标准的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停发相关补贴。 第十六条 审核 乡镇(街道)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结果将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县民政局负责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资金的保障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公示及上报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八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民政局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负责,提交的数据和资料要求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遵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补助标准如遇不一致,遵照本方法执行。
抄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
缙云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