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缙云县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民主推荐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各人大街道工委: 《缙云县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民主推荐确定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30日 缙云县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民主推荐 确定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30日缙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民主推荐和确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按照本办法民主推荐确定。 第三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人数为40-60名。 第四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公益事业,热心为群众办事。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模范带头,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形象。 (三)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知识水平,民主法治意识较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敢于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具备为民议事建言等履职能力,包括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民情民意收集调研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等能力。 第五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专业性,其成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街道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以下称社、居)及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一般要有相应的街道居民议事代表。规模小的村(社、居)可安排1名,较大的村(社、居)可安排2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应当确定为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放选领导干部代表除外)、政协委员优先推荐为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中,要安排有熟悉法律、财经、规划方面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乡贤代表等,非中共党员、妇女应当有适当比例。 除因工作需要安排外,公务员、事业干部等人员一般不安排为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同组织人事职能科室就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换届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对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人选情况进行排摸分析,提出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名额分配和结构安排方案、推荐工作计划等,提请街道党工委研究通过并下发相关文件。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换届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推荐任务,明确各项要求。 第八条 各村(社、居)、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社团组织依据居民议事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和名额,推荐居民议事组织成员人选。推荐名单经村(社、居)民代表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人大街道工委和组织人事职能科室。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同组织人事职能科室对推荐的居民议事组织成员人选资格进行审核审查,其中人大街道工委着重审核结构等情况,组织组织人事职能科室重点审查资格条件。审核审查没有通过的,是否重新推荐,由街道党工委决定。 第十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人选正式名单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下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步换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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