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引号: 472461251/2021-75268     发布机构: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14:45: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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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1.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或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渔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3.海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4.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5.故意隐瞒事实、转移、隐匿或销毁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6.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被害人等打击报复的;

7.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8.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教唆、胁迫、欺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1.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量罚情节的适用

从轻处罚原则上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轻种类或较低幅度的处罚。从重处罚原则上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裁量。已经作为认定构成违法依据或裁量阶次、分档依据的情节,不再重复作为从重、从轻情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前述情形应单独进行行政处罚或另有其他规定的,不作为从重、从轻情节。

三、裁量阶次划分及认定  

违法行为按照相对严重程度原则上划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三个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特定处罚种类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基准中已明确各裁量阶次具体认定依据的,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的依据认定阶次并裁量。基准中未明确各裁量阶次具体认定依据,但已提出处罚裁量需考虑因素的,按照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认定阶次并裁量。具有两项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严重”阶次裁量。具有三项以上从重情节,可以适用“特别严重”阶次裁量。

四、行政处罚具体基准  

具体基准参见列表。

五、其他  

要妥善处理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与实现个案公正的关系,如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充分说明理由,并报裁量基准制定机关备案。本基准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同时废止。本基准未尽事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渔业法裁量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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