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云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仙居至庆元公路缙云舒洪至船埠头段公路改建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仙居至庆元公路缙云舒洪至船埠头段公路 改建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仙居至庆元公路缙云舒洪至船埠头段公路改建工程的顺利推进,妥善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二条 仙居至庆元公路缙云舒洪至船埠头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代表缙云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五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补偿人)负责工程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发改、建设、财政、公安、征收、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地房屋补偿的范围、地点、方式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范围原则上以工程建设红线为界,但因工程建设或因红线范围内房屋拆除导致红线外部分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工程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纳入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安置地块位于双龙村红朱山地块。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提供补偿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按照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联立式建房用地,交由被补偿人自行建设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第三章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补偿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成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工程指挥部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七条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方可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周转、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增加20%的奖励,补偿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不再提供安置房。 第八条 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户口在五云街道双龙村,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被补偿人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21.25平方米以上,可选择迁建安置;被补偿人为非“本村社员”的,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九条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依据其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予以安置,户与户之间的安置面积不得调剂。安置地基按被补偿房屋占地面积可实行凑间安排,每间占地面积为42.5㎡。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21.25㎡,小于63.75㎡的,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42.5㎡,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63.75㎡的,每户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85㎡。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可选择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全部无偿拆除,土地交付给村集体(办理无偿交付手续),或将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至村集体后作迁建安置,但该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可计入安置地基凑间面积,凑间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小于迁建安置地基面积部分按600元/㎡收取凑间费用,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迁建安置地基面积部分按1000元/㎡予以补偿。找补剩余资金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四)被补偿房屋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按户数平均分割。 (五)迁建安置土地的有关规费缴纳由补偿人负责,但超过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补偿人按规定缴纳。 (六)迁建安置用地的选择办法另行制定。 (七)迁建安置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 1.迁建安置房屋建设标准按村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2.被补偿人应按照补偿人统一规划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外立面等,由补偿人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按重置价的30%给予自行拆除补贴。 第四章 房屋补偿安置的补助、奖励与结算 第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 被补偿房屋在腾空验收合格后,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支付给被补偿人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屋需再次搬家时,再按上述标准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补偿人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补偿房屋在腾空验收合格后,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一次性付给被补偿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提交房屋腾空验收申请书,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之日止,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为被补偿人房屋经腾空公告截止之日起至选屋基日止,该时间一般为2年,若2年满仍未提供屋基供被补偿人抽签选择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后,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安置房建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奖励: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后,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被补偿房屋的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各种奖励款等,补偿人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六条 被补偿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被补偿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工程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不适用于县城中心区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居至庆元公路缙云舒洪至船埠头段公路改建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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