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云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整治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整治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 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为加快开展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缙云老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推动老城历史文化传承和建筑风貌保护,推进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详见红线图。 三、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具体签约期限以公告中明确的时间为准,分批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具体签订协议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四、部门职责 缙云县老城区有机更新工程指挥部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房屋征收工作指导监督单位,缙云县人民政府五云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补偿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登记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表述不清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共同认定。 (二)临街(指主街道两沿具有浓厚商业氛围的区域)底层房屋(不包括库房和辅助用房)在1990年 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持有延续使用的营业执照和纳税凭据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被征收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改变后的用途补偿安置;在1990年 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未经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性质给予补偿安置。但可结合商业经营年限给予适当商业价值考虑,其搬迁补助和停业损失可参照非住宅规定补偿。 按前款规定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进行补偿的,其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临街底层实际用作商业营业部分的房屋面积为原则,扣除住宅必经通道、楼梯、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部分的建筑面积,联体房屋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单体房屋实际使用长度(进深)超过14米的,按14米的长度(进深)计算。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予计算认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住宅、商业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产业布局可以在工业园区或小微园内实行产权调换,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住宅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的20%给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如果按期签约和腾空房屋,并且本人或与其同住家庭成员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又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在县城范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老城房屋置换购房补贴。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的20%给予奖励。 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 30%奖励(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2.本项目的住宅现房安置为新区3号地块、B地块、F地块等的存量安置房源,期房安置为杜桥六简地块;商业用房安置房为新区3号地块、B地块存量安置房源。 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住宅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分安置房建筑类型增加相应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如安置房为多层建筑(总层数为六层以内)的,增加10%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如安置房为小高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七至十一层)的,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如安置房为高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十二层以上)的,增加2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4.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值置换原则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并结合楼层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如下:即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同层次的,按1:1比例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若被征收房屋为第一层,提供的安置房为第二层,则按1:2的比例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若被征收房屋为第二层,提供的安置房为第一层,则按2:1的比例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安置层次和面积结合实际剩余房源情况确定。 5.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八、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缙云县入围的四家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九、用于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人原则上提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屋予以产权调换,与本方案规定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若被征收人选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必须补缴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出让金,与本方案规定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直接房改所得,本次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安置的,根据房改政策,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首次被转让时,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仍可保留划拨。 十、安置房屋供应价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住宅补偿的房屋,在同一安置区块内按安置户型就高就近原则予以安置,属于期房安置的,用于安置交付的房屋最多不得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20㎡。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增加的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用于安置交付的房屋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在超过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60%供应;超过10㎡至20㎡之间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供应;属于现房安置且超过20㎡以上部分,按分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供应。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差价。 十一、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实施单位安排被征收人根据协议签订批次和房屋腾空批次进行选房序号抽签,根据抽签确定的选房先后顺序,在安置区内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选房时间和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二、安置房供应有关规定 (一)每套住宅安置房可配套一个车位或储藏室,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征收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二)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屋原则上为县城安置房的存量房源,户型为实际现有户型为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超最少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三)安置房供应价格应当结合层次等因素,按缙征〔2019〕8号文件执行; (四)车位、储藏室的结算与供应价格: 车位结算价按每个8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阁楼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五)六简安置地块小区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 (六)被征收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七)天然气入户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八)安置时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十三、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用房: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非住宅用房: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元。 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后另行补助。 (三)同一个户既有住宅用房、又有非住宅用房的,按一户进行合并计算,每户不低于1500元。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十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给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三年。 (二)非住宅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后的三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根据租金评估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三个月仍按租金评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三年。 十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权源证明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房屋使用者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点必须与被征收房屋相一致。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面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三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给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者。 十六、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且在本房屋征收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验收合格并移交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十七、按时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 十八、按时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十九、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也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既未清除债务又未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由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二十、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因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当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上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十二、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二十三、本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整治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缙云县老城片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溪滨南路综合提升及外立面整治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缙云县老城区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负责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缙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指导单位,缙云县人民政府五云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 二、本项目的住宅现房安置为新区3号地块、B地块、F地块等的存量安置房源,期房安置为杜桥六简地块;商业用房安置房为新区3号地块、B地块存量安置房源。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提供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 四、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五、临街(指主街道两沿具有浓厚商业氛围的区域)底层房屋(不包括库房和辅助用房)在1990年 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持有延续使用的营业执照和纳税凭据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被补偿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改变后的用途补偿安置;在1990年 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未经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性质给予补偿安置。但可结合商业经营年限给予适当商业价值考虑,其搬迁补助和停业损失可参照非住宅规定补偿。 按前款规定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进行补偿的,其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临街底层实际用作商业营业部分的房屋面积为原则,扣除住宅必经通道、楼梯、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部分的建筑面积,联体房屋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单体房屋实际使用长度(进深)超过14米的,按14米的长度(进深)计算。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予计算认定。 六、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析产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共有人达成析产协议后取得的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被补偿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给予产权调换。 七、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按缙征﹝2019﹞8号文件执行。 (二)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日的市场评估价格,结合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等因素确定。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在缙云县入围的四家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补偿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九、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和金额、补助奖励标准和额度、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用房户型和套数、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补偿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 十、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的20%给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如果按期签约和腾空房屋,并且本人或与其同住家庭成员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又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在县城范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老城房屋置换购房补贴。 (二)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的20%给予奖励。 (三)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房屋的土地参照类似国有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并按前两者之和给予 30%奖励(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四)征收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生产性用房及附属用房等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十一、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分安置房建筑类型增加相应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如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总层数为六层以内),增加10%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如安置房为小高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七至十一层)的,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如安置房为高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十二层以上)的,增加2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二)被补偿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值置换原则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或者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并结合楼层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如下:即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同层次的,按1:1比例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若被补偿房屋为第一层,提供的安置房为第二层,则按1:2的比例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安置层次和面积结合实际剩余房源情况确定。 十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一)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在同一安置区块内按安置户型就高就近原则予以安置,属于期房安置的,用于安置交付的房屋最多不得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20㎡。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补偿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增加的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供应;因房屋户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用于安置交付的房屋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在超过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60%供应;超过10㎡至20㎡之间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供应;属于现房安置且超过20㎡以上部分,按分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供应。 (二)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安置房屋与被补偿房屋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差价。 十三、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十四、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房屋归补偿人所有,由补偿人统一处理。 十五、套式安置房屋供应的有关规定: (一)每套住宅安置房可配套一个车位或储藏室,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补偿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二)补偿人提供安置房屋原则上为县城安置房的存量房源,户型为实际现有户型为准,被补偿人应当按照超最少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三)安置房供应价格应当结合层次等因素,按缙征﹝2019﹞8号文件执行; (四)车位、储藏室的结算与供应价格: 车位结算价按每个8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阁楼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六简安置地块小区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 被补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七)天然气入户相关费用由被补偿人承担; (八)安置时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十六、搬迁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用房: 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6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 (二)非住宅用房: 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10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元。 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后另行补助。 (三)同一个户既有住宅用房、又有非住宅用房的,按一户进行合并计算,每户不低于1500元。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十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用房: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补偿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给被补偿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补偿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三年。 (二)非住宅用房: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补偿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被补偿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后的三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根据租金评估标准支付给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三个月仍按租金评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三年。 十八、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被补偿房屋具有合法权源证明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补偿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房屋使用者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点必须与被补偿房屋相一致。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被补偿临街底层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面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向补偿人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三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给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者。 十九、奖励: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二十、本补偿安置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缙政发〔2021〕27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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