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缙云县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科技特派员: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缙云县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日
缙云县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派科技特派员和省级星创天地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18〕56号)和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目资金指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立项,由科技特派员会同乡镇(街道)研究确定,并由科技特派员、乡镇(街道)与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签订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由团队首席专家和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研究确定,并签订合同。 第四条 省、市级财政支持的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由县科技局统一代管,分乡镇(街道)单独建账。县级财政支持的省特派员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项目实施中产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与项目有关的管理费; (三)列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培训费、学习考察费; 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团队科技特派员基地建设、会议差旅、培训及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科技特派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到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报账,报账需有《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汇总表》 (附件1)、凭证须使用正式发票。汇总表和项目各项支出凭证必须由科技特派员和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员、科技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报销,原则上实行半年一报制度。 其中,劳务费需附劳务费发票和清单并有劳务人员、科技特派员、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对有些农民直接投工投劳而确实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项目,必须使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报账。 邀请专家培训的费用需要提供专家授课方案及《专家签到表》(附件3),包含专家姓名、职称、银行账号、签字等信息。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使用,并不得用于: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三)各种招待费、慰问费; (四)通信费补贴、通讯设备购置费; (五)其它与项目支出无关的费用。 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报销金额应与合同中的项目预算金额一致,实际支出和预算不一致的,应在合理范围进行调整并填写《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2),并经特派员本人、乡镇(街道)领导签字盖章同意,报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派科技特派员和省级星创天地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18〕56号)文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的10%用于补助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完善、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以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和科技特派员双方积极性。科技特派员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项目因故中止的、科技特派员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县科技局、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纳入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两年一届的服务期满,将组织对科技特派员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材料中要有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经费决算表要与实际报销金额一致。 第十条 如省、市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化的,按省、市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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