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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的处罚
索引号: 11332526MB1848441B/2021-68113     发布机构: 缙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1-07-09 16:26:18
设定依据

省级法律依据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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