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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0408/2022-87361 主题分类: 公路,其他
发布机构: 缙云县东方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12
文号: 东政〔2022〕57号
缙云县东方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方镇农村公路保护乡规民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18 17:48:16 文章来源: 缙云


各行政村,镇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东方镇农村公路保护乡规民约》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东方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缙云县东方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221012日印发


东方镇农村公路保护乡规民约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爱路护路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治观念,自觉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崇尚文明,摒弃陋习,安全生产活动。

二、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严禁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备;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六、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两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活动。

七、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注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注确需行驶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并悬挂明显标注。

八、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注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九、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十、当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坏的,应该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不超载、不非法营运,不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

十二、为确保他人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携带下列物品乘坐客运车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异味、污染物品;动物;尸体、尸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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