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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居民罗某非法倒卖土地案。2016年3月,某县居民罗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面积11.9亩,非法获利人民币62.6万元。因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6月,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受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罗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62.6万元。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