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范围:缙云县
监督举报地址:缙云县五云街道和泰城17号办公楼11楼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 行政执法依据:
详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缙云县司法局关于公布缙云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详见附件2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四、执法职责、权限
缙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政策研究,参与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
(二)承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县级监管的交通工程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超限运输执法工作和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参与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七)负责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负责交通运输处罚案卷和巡查、稽查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传递与整理归档工作。
(八)负责提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交通运输执法专用装备设施。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升非现场执法综合能力。
(九)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力、行政复议权力、行政诉讼权力、国家赔偿等权力。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具体详见附后的《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七、缙云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类别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1 | 出租汽车经营监管 |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25%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2 | 公共汽车经营监管 |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3 | 一、二级客运站经营监管 | 一、二级客运站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检设备配备情况;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情况;客运站车辆门检、例检制度执行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4 | 三级及以下道路客运站经经营监管 | 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检设备配备情况;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情况;客运站车辆门检、例检制度执行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5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重点营运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对车辆规模5辆以下的企业,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对车辆规模5辆及以上企业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7 | 货运场站经营监管 | 货运场站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 10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8 | 一、二类机动车经营监管 |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维修废弃物处置情况;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布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9 | 三类及以下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管 | 三类及以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维修废弃物处置情况;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布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经营资质条件;教学设施、设备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教练车维护情况;教学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10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二条、四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1 | 道路客运经营监管 |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乘客身份实名制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1.缙云县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附件4
2. 缙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附件5
3. 缙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
附件1
一、法定执法机关: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2.《浙江省公路条例》
1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1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15.《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7.《路政管理规定》
1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9.《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20.《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9.《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0.《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3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3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35.《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36.《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37.《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38.《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39.《浙江省市场中介管理规定》
4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6.《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47.《工伤保险条例》
4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9.《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50.《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51.《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5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5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55.《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56.《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57.《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58.《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59.《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60.《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2
http://www.jinyun.gov.cn/art/2021/12/2/art_1229425735_4815648.html
附件3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1 11110617048 厉辉
2 11110617034 田立镇
3 11110617035 陶国清
4 11110617051 胡永强
5 11110617055 潜利伟
6 11110617021 吕静
7 11110617075 陈柳云
8 11110617037 朱尚波
9 11110617043 蒋桂威
10 11110617085 陈柯颖
11 11110617052 郑晨光
12 11110617057 谢均央
13 11110617089 王倩
14 11110617084 杜文辉
15 11110617002 叶鑫龙
16 11110617073 吴芳
17 11110617040 陶望阳
18 11110617031 赵聪
19 11110617026 何云枫
20 11110617030 陈颖芳
21 11110617033 麻晓芳
22 11110617038 李向军
23 11110617027 丁文杰
24 11110617044 应超
25 11110617029 蔡松海
26 11110617042 林平
27 11110617028 吴丽明
28 11110617023 虞翔程
29 11110617045 陈茂春
30 11110617054 樊庆平
31 11110617024 陈广洪
32 11110617041 卢志刚
33 11110617049 杨睿
34 11110617036 郑丽平
35 11110617046 杜杰文
36 11110617047 吕晓阳
37 11110617025 钭旭亮
38 11110617039 周敏
39 11110617032 李顺平
40 11110617022 潜晓亮
41 11110617053 李俊
42 11110617056 丁伟康
43 11110617058 饶小雷
44 11110617070 马涛
45 11110617082 丁勇刚
46 11110617080 赵利萍
47 11110617050 陈怡良
48 11110617066 胡森土
49 11110617067 麻侦园
50 11110617081 黄瑞山
51 11110617063 鲍灵燕
52 11110617078 李旺强
53 11110617068 胡敏莉
54 11110617074 梅乐增
55 11110617062 黄卫平
56 11110617087 王芝佩
57 11110617088 吴睿婧
58 11110617086 应敬东
59 11110617071 苏雅雯
60 11110617061 邱奕婷
61 11110617076 张桦
62 11110617072 陈绛
63 11110617059 洪弋雄
64 11110617079 夏晨曦
65 11110617077 林小光
66 11110617065 沈国勇
67 11110617064 叶敏男
68 11110617090 丁海超
69 11110617060 马国聪
70 11110617069 樊佳静
71 11110617083 潘圣元
72 11110617091 上官青
附件4
缙云县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丽水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且许可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或者依法应当组织许可听证的;
(二)拟给予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对个人拟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标的物拆除难度较大,或者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危害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或者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列入交通运输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应当根据单位工作职能、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业务处室承办的事项,其法制审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承担;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的事项,其法制审核工作由执法队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科)承担。
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需报送同级政府审批的决定,应当按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原则上在法定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承办事项的业务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二)法律依据材料复印件或者其电子版(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四)业务部门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事项的业务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补充。
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中,可以向办案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按照规定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承办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核完毕,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案卷。
第十四条 承办事项的业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协调。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记录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的形式和人员组成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县交通运输局业务处室承办事项,由局业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事项,由执法队业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行政处罚、强制等案件,除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外,积极推进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承办事项的业务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明确审核时限和流程,落实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在制定后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交通运输局对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5
缙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丽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交通运输部门(含缙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下同)主动向社会或者当事人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工作。
依申请公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办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适当处理后可以予以公开。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发布的指南、流程图(本系统的企业和群众办事事项服务指南、办事流程图,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流程图),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具体化,并按要求公开指南及流程图。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并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交通运输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暗查暗访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要按照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窗口应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栏。内容由以下3部分组成:
(一)抬头由“交通执法”标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2项内容组成。
(二)正文由“工作范围和检查内容”“主要执法依据”“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工作人员”“救助/投诉与监督”“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内容组成。
(三)落款为本窗口单位的规范化全称。
公开栏的整体背景为白色,每个小栏目的背景色以深蓝绿色为主色调,抬头字体(方正美黑简体)和深蓝绿色线条的标准色为C100、M5、K47,橙黄色线条的标准色为M40、Y100,其他文字(方正黑体)为黑色。版面比例为2:3。
工作人员的照片以白色为底色(执法证的背景色),着春秋装,并注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号。照片和证号应设计成移动式。党员标志、职务、姓名等信息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全市统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归集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后公开。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在本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公示栏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外,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五)其他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监督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县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责任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缙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执法公正、规范、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县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实时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执法(含非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数据采集、信息存储等需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及实施现场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二)进行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活动;
(三)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
(四)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需要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制发相应的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文字记录的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制作说明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批文字记录应载明各环节人员签署的意见、姓名及日期。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经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邀请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内部审批程序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进行记录。
放弃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留存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其送达回证上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条 下列文书、材料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力、义务的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类文书;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查封(扣押)清单、退还财物清单等涉及财物的文书;
(三)权力放弃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告知书等涉及权力行使记录的文书;
(四)证据材料、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等文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相关记录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下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子回执、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附委托书;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原件,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过程)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鼓励当事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使用支付宝等直接扫描处罚决定书附载的二维码等方式在线缴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附件1)列明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并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附件2),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确保记录要素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并落实设备领取、使用、保养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提前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申请使用备用设备。
第十六条 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池电量不足、存储溢出、外接摄像头视频丢失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可使用其他设备记录,同时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固定在头部、肩部或者胸部等相对稳定、利于拍摄的位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手持记录仪或者固定记录仪位置等方式进行摄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以及辅助人员在协助执法人员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第十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及涉案车船等重要涉案物品情况;
(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认定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作出行政处罚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
(六)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
遇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摄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条 在现场执法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设备: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不具备防爆功能的设备处于易燃易爆执法环境中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违规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违规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的,原则上应在执法活动结束返回办公地点后当日,将执法音像记录上传并保存。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存储。
执法办案场所、业务办理窗口的音像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音像资料由采集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标志、管理,存储在本地硬盘或者指定的服务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份。
各单位应当建立音像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记录设备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统一、妥善存储、标志和保管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当及时导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同时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规范填写摄录时间、证明内容、摄录人等信息,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三方提供的文字、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共享、交换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则进行采集应用。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同一执法对象(包括单位、个人、车、场站、项目等)的记录应当集中储存。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标准规范制作电子档案并及时向档案部门归集。
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监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记录。
调阅、复制其他单位有关行政执法记录时,须经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对方单位审批。
因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提供音像资料的,应当经相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涉案当事人申请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评议范围,并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析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音像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抽检,对群众投诉的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
对抽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举报多发、队伍和执法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点指导督办。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毁损、删除、修改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所 | 记录设备 | 记录内容 |
1 | 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执法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处置、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等信息 |
2 | 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调查过程、文书审核确认等信息 |
3 | 抽样取证 | 取证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抽样取证过程、被抽样物品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
4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取证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取证过程、相关物品和场所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
5 | 实施查封(扣押)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
6 | 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执行过程、所涉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
7 | 举行听证 | 听证场所 | 音视频监控 | 记录身份核对、听证过程、笔录审核签名等信息 |
8 |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 送达场所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留置送达的,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公告送达的,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粘贴公告的过程 |
9 |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 事件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事件现场情况、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及言行举止、事件处置情况、财物损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应当准确表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意志,做到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气与当时情景相称,防止失、泄密,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六)现场实施处罚或强制、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九)群众说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二、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
三、检查车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四、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公司、车)的××××××证件(完整名称)。
五、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七、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与本案事实相关的问题,如作虚假陈述,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有权申请回避。同时,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以上告知你是否清楚了?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物品名称)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取证通知书,请你签字确认。
(四)因你(单位)涉嫌××××一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物品名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日(自××××年×月×日至×月×日)。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请你签字确认。
八、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当事人或证人阅读,要求其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当事人或证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当事人或证人宣读。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核对以上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无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
九、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当事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十、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十一、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力。例如:××××年×月×日×时,你(单位)在××(违法地点)因××(行为内容)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事实确凿,有×××(证据名称)等证据为凭。现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十二、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这是《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你认真阅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力,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力?
十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十四、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例如:现查明,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十五、告知救济权力时,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例如:你/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十六、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这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十七、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十八、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对于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你依法到银行缴纳罚款。
十九、依法将罚款缴至银行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和期限以及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支行、分理处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十、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