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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00266074X/2022-88182     发布机构: 缙云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2-11-14 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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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缙林罚书字〔2022〕第20037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住址:浙江省缙云县***,电话:*******。

根据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2022年11月1日本机关对被处罚人涉嫌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公安、检察院查明:2021年12月,被处罚人在永康买了2个猎套。2022年7月底,被处罚人在自己位于缙云县胡源乡上坪村***山场的责任田摆放1个猎套狩猎一头野猪。后将野猪宰杀贩卖,销售金额共计630元。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并鉴定,该野猪(拉丁学名:Sus scrofa)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被处罚人已退出违法所得630元,且已预交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63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缙检检诉意〔2022〕96号检察意见书》1份,缙检刑不诉〔2022〕139号不起诉决定书1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复印件1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复印件1份、《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复印件1份、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

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的装置猎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被处罚人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1只,符合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第较轻档“非法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无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缙林罚先告字〔2022〕第20037号,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缙云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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