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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00266074X/2022-88184     发布机构: 缙云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2-11-14 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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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缙林罚书字[2022]第20036

被处罚人:缙云县****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浙江省缙云县****村******* 。

根据大洋山省级森林公园卫片拍摄,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对被处罚人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于2021年9月在缙云县林场**林区****山场修建饮用水蓄水池违法使用林地,经鉴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780.82平方米(折 1.17亩),一般商品林,**小班,林权权属国有。

被处罚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缙云县林场**林区**山场修建饮用水蓄水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事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示意图》1份,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证人赵**询问笔录1份,被处罚人、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北坑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份,林权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

鉴于被处罚人违法使用林地涉及面积780.82平方米(折 1.17亩)符合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细化标准第六条第一款为“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被处罚人2023年4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元整(6100元)

 

 

 

 

 

缙云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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