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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3 月 31 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757089545/2022-79267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3-31 08: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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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年产6400吨阀门生产线技改项目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马渡村石板桥南桥头浙江弘利铝业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企业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浙江凯胜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2021年1月26日),淘汰颗粒炉0.4吨4台,置换为0.75吨中频感应炉1台、0.5吨中频感应炉一台、0.35吨中频感应炉一台,购置清砂机、打蜡机、硅熔胶生产线、模具、蜡处理设备、焙烧窑、机械手、电焊机、抛丸机、行车、数控车床、固溶等设备,项目形成年产6400吨阀门的生产能力。/修蜡、蜡模焊接和脱蜡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热处理和焙烧炉均采用天然气,该两股燃烧废气分别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石蜡回用废气为少量盐酸雾,少量盐酸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车间加强通风;熔化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浇铸废气为少量颗粒物(约0.245t/a),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切割/打磨/焊接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各股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SO2、NOx可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的排放标准;焊接、切割、退蜡产生的盐酸雾和熔蜡修模废气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可满足GB39726-2020中表A.1规定限值。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蜡模压注冷却水、固熔冷却水、脱蜡废水、中频炉冷却水和生活污水等。蜡模压注冷却水通过制冷机自带冷却水过滤装置处理后,直接回用于压注冷却;固熔冷却水采用定期添加的方式补充(不更换),废水不外排;脱蜡废水经厂区内废水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脱蜡工序;项目设有冷却塔,中频炉冷却水输送过程为全封闭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统一通过排放口(DW001)纳管排放,最终由三都村岩沿生活污水处理终端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南溪。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熔化废渣、除尘收集粉尘、废砂、废包装、废砂轮、废活性炭、危险废包装、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其中,废活性炭、危险废包装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建设单位须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采取防雨、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同时设立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各类危险废物须实现分类分区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修蜡、蜡模焊接和脱蜡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热处理和焙烧炉均采用天然气,该两股燃烧废气分别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石蜡回用废气为少量盐酸雾,少量盐酸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车间加强通风;熔化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浇铸废气为少量颗粒物(约0.245t/a),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切割/打磨/焊接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蜡模压注冷却水通过制冷机自带冷却水过滤装置处理后,直接回用于压注冷却;固熔冷却水采用定期添加的方式补充(不更换),废水不外排;脱蜡废水经厂区内废水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脱蜡工序;项目设有冷却塔,中频炉冷却水输送过程为全封闭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统一通过排放口(DW001)纳管排放。 废活性炭、危险废包装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建设单位须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采取防雨、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同时设立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各类危险废物须实现分类分区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2 年  04 月  01 日 至  2022 年  04 月  08 日(5日)

  • 公示时间:  2022-03-31  

  • 联系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县分局  缙云县行政服务科  

  • 联系电话:  3315719      传真:  3315719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复决定要求听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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