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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缙政征补决字〔2022〕第001号
索引号: 12332526092337435B/2022-79315     发布机构: 缙云县征收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4-01 09:00:51

征收人:缙云县人民政府,地址: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38号。

被征收人:陈唐坤,男,五云街道西寮村村民,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252619******0739,住所地为五云街道西寮村2号。

五云街道办事处因与被征收人陈唐坤户坐落在五云街道西寮村2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2月13日,向被征收人陈唐坤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被征收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缙云县西寮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2022年3月22日抓阄结果确定的安置房户型,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1.安置方式为公寓安置。

2.可安置建筑面积:469.01㎡。

3.被补偿房屋作价2456258.01元(具体详见评估报告,附属物、装修价值以实际评估为准)。

4.安置房户型及套数:

150㎡房源1套:旭山名邸26幢1004室,实测150.56㎡,车位为62号;

130㎡房源1套:旭山名邸26幢2201室,实测132.08㎡,车位为150号;

110㎡房源1套:旭山名邸25幢2303室,实测110.33㎡,车位为247号;

90㎡房源1套:旭山名邸26幢1502室,实测90.26㎡,储藏室为19号。

5.安置房屋作价:2846723.94元。

6.需补交差价款390465.93元(不包含附属物、装修价值)。

限被征收人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在本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房屋处予以公告,同步在缙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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