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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缙云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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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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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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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水利局等4部门关于潜明水库实施禁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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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4-22 16:25:43
文章来源:
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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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潜明水库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潜明水库实施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库内渔业资源为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范围内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刺网、撒网、鱼(虾)笼及其他渔具(法)捕捞,使用鱼竿、锚钓、可视钓及其他方式钓鱼。 二、违反本通告的,渔政执法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在潜明水库炸鱼、毒鱼、电鱼、钓鱼等违法行为的,都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缙云县公安局110、潜明水库管理处3025360或虚拟号775360、缙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15325168930,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3146264)。渔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壶镇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村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配合潜明水库禁渔工作。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189缙云县水利局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缙云县公安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关于潜明水库实施禁渔的通告-副本.pdf
缙云县水利局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缙云县公安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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