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0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 11332526080574599N/2022-86239     发布机构: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16 11:19:52

文号:缙执法函〔2022〕14号

李海雄等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延续对农村违法建筑处置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背景情况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正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因此,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承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处罚工作,《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缙云县农民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住宅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缙政发〔2014〕47号)文件也因职能划转、主体资格和处罚幅度等原因不适用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故在2020年1月1日起暂时中止执行。

同时,为妥善做好新旧《土地管理法》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农村住房类存量违建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大、县政协等部门多次组织开展调研,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部门正积极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但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我县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细则修编工作,目前我县新的处置办法尚未出台。

二、当前进展情况

(一)县有关部门已启动实质性修编程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我县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和处置办法的补充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5月11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渡镇、七里乡等部门业务骨干组建的县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正式开始集中办公,目前该专班已按照“普遍性、代表性、特殊性”区分原则,完成了对18个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调研,并邀请相关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村级组织负责人参加座谈,加快研究、完善我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并于6月15日就管理办法初稿编制情况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将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缙云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暂定名),此延续我县农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二)完成了“两违”处置执法力量的整合。根据“大综合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以及《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五云街道办事处等18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通告》(缙政发〔2022〕15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赋权到乡镇(街道),自2022年5月1日起,由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将会极大地方便日后农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届时,我们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对应工作。

感谢您对农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何香明,联系电话:1592571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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