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缙云支部施金焕委员:
您在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集中整治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车行为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县教育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区、学区的不断扩大,交通出行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加上由于停车场建设的相对滞后,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惠、操作便捷、行、停方便等特点,已成为当前城区群众短途交通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各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均呈井喷式迅猛增长。去年以来,按照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推动绿色出行,在政府主导下,我县五云城区引进并投放了“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1150辆,给城区群众出行带来便利;但同时,骑行的驾驶人,特别是一些中小学生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的行为带来了交通事故频繁的发生,给道路交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不仅严重威胁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更与当前我县积极开展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格格不入。
为加强我县各类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大队积极汇报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借《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和我县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契机以及《缙云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三年(2021年至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缙政办发〔2021〕7号)的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各乡镇电动车道路安全管理主导责任,并开展了各类针对电动车出行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和一系列电动车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自我县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以来,交警大队更强化了该项工作的常态管理考核任务,充分利用强化早晚间高峰岗、日常查纠行动开展电动车违法查处。2021年以来,我大队共查处驾驶各类电动车不戴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98612起,行政拘留119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了我县电动车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城区电动车出行秩序有所好转,佩戴头盔率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短板之处,电动车规范出行整治任重道远,还需更进一步努力。
针对您的建议:1、交警、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一次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车集中整治;2、查处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车的一律人车暂扣,由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领取,涉及共享电动车的,一律倒查手机号码督促家长严加管束;3、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学生骑行电动车。
鉴于从维护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道路安全两个方面考虑,我大队以强化中小学生安全出行知识宣传教育结合日常整治查纠,以及建立交警、学校、家庭联动的方式,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出行安全。2021年4月1日,我大队下发了《缙云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以“一老一小” 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和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人员为宣传重点群体,开展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今年以来交警大队积极联合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结合交通管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 “五进”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开学第一课,积极开展了“小手牵大手”、“进警营 学交规”、快乐六一 交警“童”行、“文明过马路 礼让斑马线 ”、“快乐童年 平安相伴”等等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97次,将通俗易懂、应知应会的交通安全常识送达到广大中小学生身边,以提高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我保护平安出行的意识。
针对不符合法定年龄中小学生骑行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经了解,“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扫描注册设定需满法定16周岁及以上才可注册,不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小学生自己是无法扫描骑行的,一般都是私自使用家长注册购买的手机扫描骑行的。大队已在和我县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在强化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和日常查纠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交警查处信息通报学校联动机制,学校将交警部门查处的违法骑行上路的行为,纳入中小学生学校综合素质年度评定机制,并通报学生家长,形成交警、学校、家庭共同维护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合力,并以此促使广大中小学生进一步提升交通出行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最大程度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同时,我大队已约谈了“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缙云公司,要求其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佩戴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停放区域和制止乱停乱放、制止未符合法定年龄中小学生使用、维护市容市貌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工作,2020年7月1日正式实行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领导主体职责、监管责任。通过《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深化实施,各部门将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我县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我大队也将继续加强对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强化针对不符合法定年龄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车上路的整治查纠力度,全力维护我县广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缙云县公安局
2021年8月16日
(联系人:王晖,联系电话:13567097055)
诚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区、学区的不断扩大,交通出行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加上由于停车场建设的相对滞后,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惠、操作便捷、行、停方便等特点,已成为当前城区群众短途交通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各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均呈井喷式迅猛增长。去年以来,按照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推动绿色出行,在政府主导下,我县五云城区引进并投放了“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1150辆,给城区群众出行带来便利;但同时,骑行的驾驶人、特别是一些中小学生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的行为带来了交通事故频繁的发生,给道路交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不仅严重威胁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更与当前我县积极开展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格格不入。
为加强我县各类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大队积极汇报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借《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和我县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契机以及《缙云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三年(2021年至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缙政办发〔2021〕7号)的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各乡镇电动车道路安全管理主导责任,并开展了各类针对电动车出行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和一系列电动车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自我县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以来,交警大队更强化了该项工作的常态管理考核任务,充分利用强化早晚间高峰岗、日常查纠行动开展电动车违法查处。2021年以来,我大队共查处驾驶各类电动车不戴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98612起,行政拘留119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了我县电动车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城区电动车出行秩序有所好转,佩戴头盔率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短板之处,电动车规范出行整治任重道远,还需更进一步努力。
针对您的建议:1、交警、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一次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车集中整治;2、查处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车的一律人车暂扣,由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领取,涉及共享电动车的,一律倒查手机号码督促家长严加管束;3、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学生骑行电动车。
鉴于从维护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道路安全两个方面考虑,我大队以强化中小学生安全出行知识宣传教育结合日常整治查纠,以及建立交警、学校、家庭联动的方式,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出行安全。2021年4月1日,我大队下发了《缙云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以“一老一小” 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和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人员为宣传重点群体,开展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今年以来交警大队积极联合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结合交通管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 “五进”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开学第一课,积极开展了“小手牵大手”、“进警营 学交规”、快乐六一 交警“童”行、“文明过马路 礼让斑马线 ”、“快乐童年 平安相伴”等等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97次,将通俗易懂、应知应会的交通安全常识送达到广大中小学生身边,以提高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我保护平安出行的意识。
针对不符合法定年龄中小学生骑行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经了解,“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扫描注册设定需满法定16周岁及以上才可注册,不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小学生自己是无法扫描骑行的,一般都是私自使用家长注册购买的手机扫描骑行的。大队已在和我县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在强化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和日常查纠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交警查处信息通报学校联动机制,学校将交警部门查处的违法骑行上路的行为,纳入中小学生学校综合素质年度评定机制,并通报学生家长,形成交警、学校、家庭共同维护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合力,并以此促使广大中小学生进一步提升交通出行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最大程度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同时,我大队已约谈了“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缙云公司,要求其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佩戴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停放区域和制止乱停乱放、制止未符合法定年龄中小学生使用、维护市容市貌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工作,2020年7月1日正式实行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领导主体职责、监管责任。通过《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深化实施,各部门将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我县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我大队也将继续加强对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强化针对不符合法定年龄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车上路的整治查纠力度,全力维护我县广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