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谢熔辉
一、 出台背景及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市“七张问题清单”和“除险保安”专项行动部署,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下称塔吊)防攀爬安全措施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该《意见》。
二、制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文件执行范围、实施时间和有关期限
本意见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长期有效,在建项目已投入使用塔吊的防攀爬安全措施有关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意见》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来源
《意见》主要由规范安全措施,开展安全教育,施工、监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四个部分组成。
(一)施工、监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塔吊防攀爬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进场作业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塔吊司机及检修人员在塔吊防攀爬安全教育、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批评处罚方面的相关机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7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8、19、21条)
2.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进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塔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应书面告知危险岗位违章操作的危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
3.施工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塔吊防攀爬措施落实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来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8、21、30条)
4.施工单位应在塔吊底层封闭入口、安全隔离层装置外围四周、楼层入口设置明显的防攀爬安全警示标志。(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
5.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违规攀爬塔吊行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96条)
6.监理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塔吊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作业人员违规攀爬塔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来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2条)
7.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服从管理,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攀爬塔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7、107条)
8.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在建项目落实塔吊防攀爬措施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法律责任
1.县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未落实塔吊防攀爬措施各项要求,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予以立案查处。
2.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其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非从事塔吊相关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擅自违规攀爬塔吊行为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
(2)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来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3)使用单位未对在用的塔吊防攀爬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
(4)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塔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事项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
(5)施工单位未在塔吊底层封闭入口、安全隔离层装置外围四周、楼层入口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标志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
(6)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违规攀爬塔吊行为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
3.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发现作业人员违规攀爬塔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来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来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3)未监督检查塔吊的使用情况的。(来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
4.作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违规攀爬塔吊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7条)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图例
定型化安全隔离层
自制安全隔离层
安全隔离层封闭门
楼层通道口安全隔离门
五、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0578-312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