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浙江缙云)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对国能缙云80MW多能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国能缙云80MW多能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结论。该项目选址位于缙云县胡源乡、大洋镇,你单位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保措施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有关生态环境标准,认真落实节能及各项环保措施,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本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切实落实施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施工场地要尽量远离水体,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产,不外排。运营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施工期场界昼间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不施工。 2、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周边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3、必须落实各项辐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评价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控制限值要求。 4、工程施工期须合理安排施工,避免在暴雨季节进行土石方开挖与回填工作。工程施工后须及时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对永久占地进行绿化补植,以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环发〔2015〕162号)等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环评法》等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你公司对本审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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