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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事导游活动必须持证上岗——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13 10:24:30

【法规规定】

旅行社条例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529,缙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两名执法人员对缙云县行社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5月1日“缙云至南京三日游”的旅游团队档案中未查到带团导游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锁定证据。经调查,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属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结果】

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无导游资质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仟柒佰陆拾肆元整并处罚款伍仟元整;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提醒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为了让我们的出游能得到安全保障、良好服务,我们在选择旅行社是务必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导游资质,如果发现存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请拨打12345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