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将《缙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司法局 2023年11月27日 缙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 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不断规范和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40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3〕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是经缙云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推荐,由村(社区)组织聘请,为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及辖区内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 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独立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聘期一般为一年,届满可续聘或另行聘请。因法律顾问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法律服务机构报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备案后重新选派,并报所在辖区司法所备案。 第四条 司法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辖区村(社区)调整情况,完成新一年度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调整配置工作;因法律服务人员调动和村(社区)新设、撤销、变更等事由,原配备法律顾问无法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及时对法律顾问配备进行调整。 第五条 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司法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开展“法律体检”,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参与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法律分析等,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三)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重大矛盾纠纷等调解处置;为基层组织实施换届选举、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四)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承担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遵循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服务制度。法律顾问与各村(社区)签约后,保证每季度实地到顾问村(社区)提供至少1次法律服务,及时提交服务照片、服务内容等相关材料。具体服务事项和内容,司法局根据省、市工作部署进行动态调整。 (二)工作登记制度。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通过对服务情况进行登记,现场、电话、微信、网络、信函或来访服务需及时进行工作日志记录,完整填写服务对象、时间、方式、类型和内容。司法局应定期对工作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在服务中遇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和辖区司法所及司法局报告: 1.涉及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 2.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 3.涉及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 4.涉及重大突发事件; 5.涉及影响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信息统计制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承担信息、民意收集上报工作,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顾问应结合服务日志按时做好服务情况统计,并报送执业法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合理配置法律顾问,切实承担本所律师履行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督促与指导责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卷宗,将每年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整理归档。 第九条 村(社区)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村(社区)组织的重大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其履行顾问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到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村(社区)负责提前通知村(居)民; (二)村(社区)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村(居)民等公示法律顾问身份、工作职责、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村(社区)应当及时、真实、详尽地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社区)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四)村(社区)对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并告知法律顾问建议采纳情况。 第三章 法律顾问考核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半年度、年度考核制,由司法局对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征求村(社区)意见、司法所评分、司法局核定进行。考核以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业绩评价为主要依据,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一)征求村(社区)或所属乡镇(街道)考核意见。由各村(社区)、所属乡镇(街道)根据法律顾问实际开展工作情况填写考核意见。 (二)司法所出具考核结果。各辖区司法所要采取检查法律顾问卷宗、核实相关工作记录等方式,并结合村(社区)或所属乡镇(街道)的考核意见,填报《缙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对辖区内法律顾问出具考核结果,并报送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司法局复核。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组织人员对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数量的10%以上开展随机抽查复核。以系统核查、电话回访、实地征求意见、查阅台账资料和法律顾问卷宗、走访顾问村(社区)等方式,审核考评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 司法局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并反馈给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法律服务机构。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经费发放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年度考核中的公益服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根据实际工作和评分情况予以认定。 (一)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考核为优秀等次,按补补助标准全额发放,同时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各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1)未发生因法律顾问服务问题的投诉,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2)全面完成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工作记录完整齐全,做到一事一记、一案一档;按时报送典型案例、工作信息等相关工作材料; (3)服务意识到位,工作成绩突出,得到服务对象和村(社区)的综合评价高,考核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法律顾问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辖区村(社区)总数的5%;确需增加法律顾问优秀名额的,由辖区司法所提出申请,县司法局可酌情考虑。 (二)考核为合格等次的,考核得分为60分—89分,无其他扣发情形的,按补助标准予以全额发放。 (三)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司法局根据法律顾问提供的具体工作清单扣发全部或部分工作经费,并书面抄告其所在行业协会、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和担任顾问的村(社区),且三年内不得安排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村(社区)基层组织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3.法律顾问在为受聘村(社区)基层组织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另行收取费用的; 4.在参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 6.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按要求向顾问村(社区)所在辖区司法所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缙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三)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相关佐证资料,包括现场服务签到和工作日志汇总表等; (四)法律顾问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材料等;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司法所做好法律顾问档案归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 辖区司法所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走访所辖区域内村(社区)对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数据资料上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和支付管理,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缙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缙司〔2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缙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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