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缙政办发〔2022〕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经济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644元。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4407元。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4407元(仅限于申请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资产的总和货币财产不超过20万元(含本数)限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4万元。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二、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金基准价具体如下: 区块 | 尚品一号、壶镇溪东北路6号 | 鼎龙小区、和谐家园、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 | 复兴街 | 寺后西路 南塘路 | 亲亲家园 亲和佳苑 | 基准价/(元/㎡·月 | 8 | 10 | 12 | 13 | 16 |
(二)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保障类型 | 实物配租区域 | 保障面积内(元/㎡·月) | 保障面积外(元/㎡·月) | 城镇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小区、寺后中巷1号、溪滨北路、水南区块、尚品一号、壶镇溪东北路6号 | 1 | 4 | 老城区复兴街、寺后西路、南塘路 | 1 | 4.5 | 亲和佳苑 | 1.5 | 5 |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小区、溪滨北路、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尚品一号、壶镇溪东北路6号 | 1.5 | 4 | 老城区复兴街、寺后西路、南塘路 | 1.5 | 4.5 | 亲和佳苑 | 2.5 | 5 |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转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现役随军配偶住房困难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小区、寺后中巷1号、溪滨北路、水南区块 | 5 | 亲和佳苑 | 8 | 老城区复兴街 | 6 | 寺后西路、南塘路 | 6.5 | 尚品一号、壶镇溪东北路6号 | 4 |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尚品一号 | 4 | 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小区、溪滨北路、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尚品一号、壶镇溪东北路6号 | 2.5 | 老城区复兴街、寺后西路、南塘路 | 3.5 | 亲和佳苑 | 8 |
(三)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各乡镇标准一致): 保障类型 | 保障人数 | 保障面积(㎡) | 租赁补贴标准(元/㎡·月) | 租赁补贴金额(元/月) | 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 1-2人户 | 36 | 8 | 288 | 3人户 | 54 | 432 | 4人户及以上 | 60 | 480 |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1-2人户 | 36 | 6 | 216 | 3人户 | 54 | 324 | 4人户及以上 | 60 | 360 |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 | 1-2人户 | 36 | 4 | 144 | 3人户 | 54 | 216 | 4人户及以上 | 60 | 240 |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 | 36 | 3.2 | 115.2 |
三、其他事宜 1.县城建成区外户籍改革之前的居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原则上不在建成区范围予以实物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 2.二孩及以上家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应该优先予以保障。 3.工作在县城建成区范围的公交司机,指公交系统内从事公交路线运输的公交司机,包含从县城到乡村公交路线运输范围(私人承包的线路除外)。 4.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含由本县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由所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在所属用工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 5.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在城区连续从事一线保洁满1年且所在单位为缙云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可以给予保障(仅限于申请货币补贴)。 6.对于快递小哥不在缙云缴纳社保或公积金,但由总公司统一在丽水市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的,可以给予保障(仅限于申请货币补贴)。 7.对于本次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再次申请时间需在一年以后。 8.机动车辆不包含二、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 本次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8日起执行,《关于调整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缙建〔2020〕35号)同时废止。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缙云县发展和改革局缙云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pdf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