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电房外包工程施工单位浙江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卜某某在审批高处特殊作业过程未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高处作业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卜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5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对卜某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