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方案 总 则 一、为做好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工作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三、本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库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合法权益,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物补偿 四、经审核后确定的移民实物调查成果是判断移民安置人口身份,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如有实物遗漏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经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由专业部门负责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本工程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发布之日,即2022年8月16日。 五、实物补偿范围为经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审定的《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 六、实物补偿、补助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缙政发〔2020〕66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缙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缙政办发〔2021〕4号)规定执行。 (三)留地货币补助标准按《缙云县征收集体土地留地货币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缙云县人民政府第37号令)规定执行。 (四)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房屋重置价按《关于公布缙云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指导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缙征〔2022〕4号)规定执行。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处理,分项组织实施。 七、房屋或其他资产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确认后再予补偿安置。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移民安置工作的,对该部分资产进行证据保全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与其他建筑物等同期拆除。被搬迁人在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时,因捏造或隐瞒事实而产生的纠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搬迁安置人口确认 八、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列入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和产权人,包括农村移民、计入人口和财产户。具体涉及壶镇镇八桥村杨柳树、三里、火烧桥自然村和唐市村上村自然村的堰下。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根据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前的认定标准进行确认)。 (二)原农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服役年限未满12年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或《士官证》及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缙云县司法局出具的证明)。 3.在校大中专学生(须提供院校在读证明)。 (三)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布的搬迁安置人口确认截止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婚嫁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籍已迁入或已登记的农业人口。 (四)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十、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农业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以不实信息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口。 (二)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前死亡的人口。 (三)户籍挂靠的人口。 (四)其他特殊情况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十一、农村移民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搬迁安置时计入安置人口,计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属缙云县户籍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购买公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房,领取货币分房补贴。下同)的非农业户籍配偶。 (二)属缙云县户籍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的非农业户籍子女。 适用本条款的现役军人,不限缙云县户籍。 十二、农村移民家庭在截止日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搬迁安置时可增加计算安置人口,计算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已依法结婚登记,双方均未曾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 (二)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如再婚或离婚的,按一人增加0.5个计算安置人口,一户至多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 十三、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时,按规定增加了计算安置人口,在截止日前又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相应增加的计算安置人口变更为农村移民人口或计入安置人口。 十四、经实物调查及复核确认,在搬迁区依法拥有房产所有权的非农村移民户为财产户。 搬迁安置 十五、移民搬迁安置在壶镇镇三联畈区块(具体范围以安置地块红线图为准)。区块内套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排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十六、搬迁安置方式 (一)排屋安置。是指政府根据搬迁安置人口数,按建筑占地面积28㎡/人向农村移民户提供联立式排屋用地,由农村移民按规划及设计方案自主建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为搬迁安置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农村移民户,农村移民1人户不单独安排排屋用地,但经申请取得同意后可以与直系亲属并户提供排屋用地。 (二)公寓安置。是指政府根据搬迁安置人口数,按建筑面积105㎡/人(含公摊面积)向农村移民户提供套房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三)产权调换。是指政府在被搬迁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20%为安置面积标准(含公摊面积),向被搬迁户提供套房进行调换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四)货币补偿。是指政府对被搬迁户的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1000元/㎡进行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五)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在上述搬迁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财产户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六)实物调查登记时的产权人现都已离世的,其遗留房屋按“继承人共同户”一户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十七、套房户型、选择原则及车位配套 (一)套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为90㎡、105㎡、120㎡、140㎡四种。 (二)套房选择按最少超过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确定。只能选择一套套房的,在以上选房原则基础上可以再上靠一档选择套房户型,但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40㎡。 (三)车位配套以户为单位,每户配套一个。 十八、套房及配套车位供应价格 (一)安置套房在安置面积标准内的按重置价供应;因户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套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标准15㎡(含)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超过15㎡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 (二)配套的普通车位供应价格为20000元/个;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供应价格为27000元/个;配套人防车位的,租赁价格为16000元/个。剩余车位优先对本安置小区产权人拍卖。 十九、排屋安置用地结算 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1000元/㎡予以补偿,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600元/㎡供应。 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时,可用有合法权源的宅基地、倒塌基、火烧基面积抵扣,抵扣后剩余部分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一)安置小区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通讯、有线电视、供电、排污、天然气、绿化等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 (二)排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1.5m。 (三)套房建筑标准:外墙装饰、内墙粉白、地面粗平、水电安装到户、外墙窗和进户门齐全、落水管安装到位、公共部位按设计要求实施到位。 (四)套房物业用房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 二十一、移民实物调查时已分家析产的,析产以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停建通告》发布日(2022年8月16日)后,搬迁范围内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对象,房屋析产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按析产户数平均析产;搬迁范围内因离婚分户的,房屋析产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原婚姻家庭人数平均析产。析产后进行相应搬迁安置。 二十二、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后,在安置地按规划设计由村集体组织建设。 生产安置 二十三、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而需要安排生计的人口,包括农村移民和淹地不淹房的单独生产安置人口。单独生产安置人口按《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确定及参保办理实施方案》(缙政办发〔2020〕31号),由联审小组签章后正式形成的《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名单》进行确认。 具体范围:《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 二十四、生产安置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根据《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确定及参保办理实施方案》(缙政办发〔202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缙人社发〔2021〕37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通过自谋职业解决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 (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是指不安排生产用地,政府予以一次性补助15000元/人的安置方式。 (三)生产安置人口在上述生产安置方式中,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意愿确定一种。 安置补助及奖励 二十五、搬迁补助费 被搬迁人房屋腾空后,以1000元/户为基数,另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屋时再按上述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十六、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周转房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 (一)实行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之日起到选房日止,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发放,选房日后再予补助6个月。腾空验收截止日起,超过3年未提供安置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到选房日止,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实行排屋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之日起到排屋用地提供日止,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排屋用地提供后继续予以补助18个月。腾空验收截止日起,超过2年未提供排屋用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到排屋用地提供之日止,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12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月的予以补足。 二十七、农村移民补助奖励 (一)生产恢复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生产恢复期间,按农村移民人口5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未征收土地管理补助费 按农村移民人口2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建房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按期启动建房的,按农村移民人口6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四)搬迁安置奖励 1.入户评估奖励:按期完成入户评估的,按农村移民人口数进行奖励,第一批次奖励4000元/人,第二批次奖励2000元/人,第三批次奖励1000元/人。逾期不予以奖励。 2.协议签订奖励:按期完成协议签订的,按农村移民人口数和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奖励,第一批次奖励9000元/人+50元/㎡,第二批次奖励6000元/人+30元/㎡,第三批次奖励4000元/人+20元/㎡。逾期不予以奖励。 3.房屋腾空奖励:按期完成腾空搬迁且验收合格的,按农村移民人口数进行奖励,第一批次奖励3000元/人,第二批次奖励2000元/人,第三批次奖励1000元/人。逾期不予以奖励。 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以上对应奖励方可一并给予。 4.搬迁入住奖励:按期完成建房(外墙粉刷)入住的,按农村移民人口数3000元/人进行奖励。逾期不予以奖励。 二十八、财产户搬迁安置奖励 (一)入户评估奖励 按期完成入户评估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奖励,第一批次奖励100元/㎡,第二批次奖励50元/㎡,第三批次奖励30元/㎡。逾期不予以奖励。 (二)协议签订奖励 按期完成协议签订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50元/㎡,第三批次奖励100元/㎡。逾期不予以奖励。 (三)房屋腾空奖励 按期完成腾空搬迁且验收合格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奖励,第一批次奖励15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予以奖励。 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以上对应奖励方可一并给予。 (四)搬迁入住奖励 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十九、入户评估、协议签订、房屋腾空批次时间和启动建房、搬迁入住期限由指挥部另行公布。 三十、资金支付与结算 (一)货币补偿安置的 实物补偿费和对应的各类补助费、奖励款等,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二)排屋安置的 实物补偿费和除建房补助费、入住奖励外的各类补助、奖励等,统一存入个人结算专户,并按建房进度分期付款:进场施工后付总额的40%;一层施工完毕付总额的40%;房屋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三)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 1.实物补偿费及各类补助费、奖励款等,统一存入个人结算专户,在安置房交付时进行找补结算。 2.入住奖励在完成房屋结算交接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实施管理 三十一、加强移民安置组织机构建设。由指挥部牵头,壶镇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缙云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征收指导中心、移民工作中心等有关部门及村双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三十二、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指挥部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组织编制并下达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三十三、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指挥部编制,报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三十四、项目业主为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指挥部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移民安置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 三十五、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建立移民安置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安置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三十六、切实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 三十七、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不得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否则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及损失由被搬迁户承担。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或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八、生产用地分配办法、排屋用地分配办法和套房选房办法由指挥部另行制定。 附 则 三十九、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本工程范围(水库区、建设区和水库道路建设用地)内其他需要实物补偿和搬迁安置的对象,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十一、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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