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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张某向A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内容描述为“A市政府是否批复了张某宅基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9月12日,A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告知张某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类信息。张某不服,认为A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法律评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咨询的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张某为求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过审批程序,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请求A市自然资源局回复该征地批复方案是否经过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复。该申请不是请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实质是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咨询。A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对张某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张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