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洋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大洋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溢洪道或放空洞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方案主要涉及部门和单位:缙云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缙云县水利局、大洋镇人民政府、胡源乡人民政府、舒洪镇人民政府、东渡镇人民政府、缙云县水库管理有限公司大洋水库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大洋水库管理处)及沿溪各有关村委会组成。
第五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大洋镇人民政府、胡源乡人民政府、舒洪镇人民政府、东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放水预警工作;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根据天气预报及流域实际降雨情况负责大洋水库调度指挥工作;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大洋水库管理处主要职责:服从县水利局的调度;直接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放水前及时向大洋镇人民政府、胡源乡人民政府、舒洪镇人民政府、东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传递放水预警信息;放水期间组织人员加强对大坝管理范围内危险区域的巡查;协助大洋镇人民政府、胡源乡人民政府、舒洪镇人民政府、东渡镇人民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大洋镇人民政府、胡源乡人民政府、舒洪镇人民政府、东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预警程序并通知沿溪各村委会;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远离危险区域;组织落实人员、财产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开展处置;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九条 沿溪各村委会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水库管理处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各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内容以及方式
第十条 开闸放水预警和内容
(一)开闸放水预警程序和内容
(1)当大洋水库准备实施开闸放水时,大洋水库管理处组织开展预警工作。根据县水利局签发的调度令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1小时、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大洋水库管理处通知各乡镇(街道)。
(2)大洋水库管理处接到县水利局调度指令后,闸门操作人员负责做好闸门开启前准备工作。其余人员做好放水期间大坝管理范围内危险区域的巡查工作。
(3)各乡镇(街道)在接到通知后,负责及时通知沿溪各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远离危险区域;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
(4)各乡镇(街道)和沿溪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时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到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向大洋水库管理处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及县水利局报告。
(5)大洋水库管理处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照县水利局的调度令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并做好记录。
(6)加大下泄流量,仍按上述程序执行。
(7)放水结束后,由大洋水库管理处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并了解放水影响程度。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预警:突发水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特殊情况需放水时,参照开闸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三)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发警报(固定装置)、电话、传真等方式;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采用手摇报警器、人工喊话、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四)各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县防指值班电话:3316246
县水利局值班电话:3122698
大洋镇值班电话:3980080
胡源乡值班电话:3199044
舒洪镇值班电话:3191009
东渡镇值班电话:3610636
大洋水库管理处值班电话:3981018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预警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责任,建立预警网络,落实预警和巡查人员。
第十二条 按照预警工作需要,各涉及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预
警设施、设备,并加强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涉及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宣传、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上报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缙云县水库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