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缙云县财政局关于《缙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00266058x/2024-106065     发布机构: 缙云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0-24 11:53:27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县从2016年开始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同时制定了《缙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缙云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缙财预执〔20163号)。2019年,县府办出台《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缙政办发〔20193)

2021年,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相继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丽财预执〔2021135 号),并废止了原有的管理办法。由于缙政办发〔20193号与上述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发的文件不相适应,我局从2021年开始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参照浙财预执〔20217号、丽财预执〔2021135 号执行。20233月份,我局向县府办提出废止缙政办发〔20193号文件的意见,县府办于去年11月份废止了该文件。

二、出台目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出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我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要求是参照浙财预执〔20217号、丽财预执〔2021135 号,制定符合我县实际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目标是通过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实现公共资金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任务是使我县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在依法合规的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

三、文件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丽财预执〔2021135 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实施期限为自发文日至新办法出台之日止。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

2.闲置资金。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除纳入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就高不就低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3.竞争性存放工作的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通过公款竞争性存放政采云网上招标平台开展招标,也可将闲置资金纳入由县财政局集中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4.参与招标的银行条件。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在缙云县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政府同意

5.评标人员要求。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评标指标设置要求。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4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7.中标银行的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8.风险防范。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进行不正当投标的;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9.违规违法处理。县财政局、审计局、县金融监管支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1118日起施行

七、咨询渠道

本办法具体由缙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3318968

 

                            缙云县财政局

                           2024918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