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立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机构设置在直属中队,由直属中队负责24小时值班备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为0578-3010301。
第二条 按照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应急处置小分队:由直属中队抽调10名执法队员成立执法局应急小分队成员,由专人担任应急处置小分队队长,日常应经常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加强对人员及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人员的调配和补充,人员名单上报局办公室及法规科备案。
第三条 局各科室、中队加强对本科室涉及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小分队及各科室(队)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第四条 按规定配备、管理、使用应急处置的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信工具、备勤房间等装备、物资和经费,保持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完好,确保应急通信的畅通。
第五条 根据县应急办指挥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要求,应急小分队要带齐装备物资迅速到达,密切配合,快速高效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指挥中心反馈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 接到处置指令后,在城区范围内,应急小分队白天必须在20分钟、晚上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科室成员接到指令后,在城区范围内,必须在4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于发生职责交叉等情况时,实行“首接负责制”,按照“先受理、先处置、后移交”的原则,先受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增多、事态扩大、损失加大等情况发生,事中或事后按规定移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