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该案件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双重典型性
案情描述:2023年5月以来,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陆续发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情况,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在属地乡镇的协助下对涉案固废进行清理、过磅、暂存。截止9月,累计清理出涉案固废已达4.88吨,固废性状为灰色粉灰状废渣,初步判断为铝灰渣(危险废物)。因倾倒地点在人烟稀少的山坳,缺少道路监控,无目击证人,现场未能查明固废来源和准确属性。
根据掌握的初步情况,此案件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缙云县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生态环境、公安和属地乡镇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对辖区内涉及铝制品加工企业的铝灰渣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召开案件讨论会共享线索信息,分析调查方向;属地乡镇发动辖区网格员对沿线住宅监控探头进行登记,号召村民群众关注并及时提供有关线索。此外,因案发地靠近永康市,缙云、永康两地启动了跨区域联动机制,永康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助线索调查和信息交流。
2023年11月,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再次发生倾倒固体废物情况,属地乡镇网格员通过村民住宅监控探头发现一外地牌照车辆在倾倒地周边逗留的线索信息。经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车辆所有人杜某某,户籍地址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杜某某名下在永康市注册有1家铝制品生产经营场所,名为永康市某某五金厂。
2023年11月8日,缙云、永康两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某五金厂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该厂从事铸件生产项目,原材料为铝锭和铝制品边角料,产品为砂轮模具,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生物质颗粒炉熔化→浇铸→机加工→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铝熔化废渣。此外,该厂在车间内设置有提炼锅,进行铝熔化废渣提炼工艺,提炼锅周边放置有勺子,铲子,打捞勺等工具。执法人员对该厂监控摄像主机进行物证提取,对监控摄像进行破译发现,该厂频繁进行铝熔化废渣提炼行为,但无法提供提炼后的铝灰渣的处置记录资料。2023年11月8日和11月14日,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厂经营者杜某某、工人俞某某、刘某某、房东某某、周边企业负责人郎某某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该厂经营者杜某某承认了其前往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实施倾倒铝灰渣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缙云县公安局民警陪同该厂经营者杜某某对其在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倾倒铝灰渣的地点进行现场指认,其指认的地点均与执法人员前期展开勘察的固废倾倒点一致。涉案铝灰渣已于前期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缙云县前路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清理、过磅和暂存,杜某某对多批次涉案铝灰渣清理和过磅形成的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进行确认无异议,最终查明杜某某在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倾倒铝灰渣共计5.01吨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本案永康市某某五金厂倾倒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48,代码:321-026-48。倾倒地点位于缙云县,属于管辖范围,由缙云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处理结果:永康市某某五金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2023年11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依法对其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经调查,涉案危险废物已超过三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本案涉嫌严重污染环境。2024年1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将案件移交至缙云县公安局。2024年1月26日,缙云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并于4月2日将案件移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一是发现机制优化创新,发动群众获得关键线索。本案前期掌握的涉案证据线索十分有限,导致固废来源和属性均难以查证,案件一度陷入停滞。为获得关键线索,属地乡镇优化创新发现机制,发动辖区网格员对沿线住宅监控探头进行登记,号召村民群众关注并及时提供有关线索。依靠群众的力量案件终于来转机,通过村民住宅监控探头发现可疑车辆线索,继而查明车辆所有人和名下加工厂,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基础。
二是多点协同精准发力,层层突破固定证据闭环。一开始,永康市某某五金厂经营者杜某某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承认倾倒铝灰渣的违法行为。在永康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人员展开全方位的调查,梳理多方口供中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并对监控摄像主机进行物证提取和信息破译,对铝灰渣产生、处置环节深入查证,提出合理质证。在诸多证据面前,杜某某最终承认违法行为,前往现场对倾倒地点进行了指认,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三是强化行刑衔接协作,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门反馈涉刑案件线索后,缙云县公安机关积极响应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一同参与见证杜某某对其在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倾倒铝灰渣地点的指认过程,对案件证据材料全面性进行了提前审查,案件移送环节实现了“无缝衔接”,高效打击了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