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切实维护群众“身后事”合法权益,规范公墓运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 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规划。县民政部门按照“区域布局、科学选址、节地生态,不占用耕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负责统一编制缙云县安葬(放)设施专项规划。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充分尊重风俗和民意的基础上,应当建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公墓。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扩建公墓。全县规划一批经济适用、立足长远、功能完善、理念先进的片区生态公墓(骨灰堂),积极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向骨灰堂安放为主的第四阶段大踏步迈进,从“入土为安”到“入室为尊”。除重大项目和土地开发等坟墓迁移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审批乡村公益性公墓。 二、严格审批程序。乡村公益性公墓(因重大项目和土地开发等坟墓迁移需要)和骨灰堂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旅、交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对拟选址进行现场勘验,并开展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报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对无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公墓(骨灰堂),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公墓(骨灰堂),要关停整顿,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规范公墓收费。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为本辖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墓穴使用费用按县发改部门定价要求进行收取。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公墓、骨灰堂规范正常运作。公墓业主单位应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墓穴使用年限以 20 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业主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四、加强管理监督。公墓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墓建造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生态化、标准化要求。建造的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0.7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1 平方米,墓碑顶端距地高度不得超过 0.8 米。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 50%,建成使用满 9 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 80%。公墓业主单位负责对公墓(骨灰堂)的日常管理,制定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规范墓区管理秩序,切实落实墓区内保洁、消防、绿化等日常事务,做好墓穴及设施维护、修缮等工作。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村级切实加强辖区内公墓(骨灰堂)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经营的违规行为。县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公墓(骨灰堂),要清理整顿,重新验收达标后再投入使用,整改期需安放的骨灰暂存在缙云县殡葬服务中心。对全县骨灰安置情况进行实时数据更新,通过数字化监管方式,逐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因项目迁移坟墓安放到骨灰堂的,提供免费火化并赠送一个惠民骨灰盒。鼓励树葬、花坛葬、海葬等节地化的安葬方式,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民政、林业、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我县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缙云县民政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缙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wps 缙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以此件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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