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制定《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的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出台目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推进乡镇(街道)负责监管辖区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企业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22〕134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限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及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重要举措)
《实施细则》共6章74条,分为总则、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执法检查、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附则六大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来制定的,对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执法要求等。
第二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高新区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及指定、移送、报告等工作要求。
第三章执法检查。明确了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方式方法。
第四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明确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和方法步骤,以及备案事项等。
第五章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明确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具体阐述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执行、备案、结案等工作法定流程,及注意事项、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细则所讲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及本《细则》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情况。
六、适用对象
我县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4年3月25日。
八、注意事项
县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街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镇街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应急管理局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关系。
九、关键词诠释
委托执法: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①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②委托内容是行政执法职权而非其他职权,是行政执法职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职权;③委托必须依法定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④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十、政策咨询渠道
联系人:缙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毛羽
联系电话:0578-3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