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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胡某某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索引号: 00266074X/2024-101304     发布机构: 缙云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4-02 10:43:24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4日19时,被处罚人胡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在某地使用手电筒照明,并用皮筋、钢珠射击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1只,被缙云县公安部门查获(该鸟已死亡并被公安机关没收),2022年4月8日缙云县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并鉴定,该鸟类为珠颈斑鸠(拉丁学名:Streptopelia chinensis),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处理结果】

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23日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并交由缙云县林业局对胡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缙云县林业局以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被处罚人胡某某作出罚款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既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也包括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的珠颈斑鸠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胡某某违反狩猎规定,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手电筒照明,并用皮筋、钢珠射击的方式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非法狩猎数量未达20只以上。为此,胡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非法狩猎罪。其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该只珠颈斑鸠(拉丁学名:Streptopelia chinensis)在《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属鸽形目鸠鸽科基准价值每只300元整。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防〔2021〕35号)第十一条较轻档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的装置猎捕。”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归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防〔2021〕35号)第十一条较轻档:“非法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无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示范点

法律为更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设置了“三禁”(即禁猎期、禁猎区以及禁用工具和方法)制度,并为此特设了非法猎捕的违法行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限额管理。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该案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前,故相关条文引用的是2018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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