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81 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 号)、《缙云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3 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缙民〔2024〕11 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2023 年度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时间安排凡是经缙云县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均需参加年检。各民办学校应于2024 年6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报送工作。
二、年检内容各民办学校认真对照相对应的法规、文件精神进行自查,教 育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开展对学校的依 法登记情况、事业发展情况、下一年度事业计划、学校章程、办学方向、收费情况、教学质量和学校财务管理等方面检查工作。民办学校办学章程需法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上传扫描件。所有扫描件均统一使用 PDF 格式;电子材料均须在落款处加盖学校电子公章。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民办学校在 2023 年度无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未按照要求将党的建设工作载入章程的;
3.违法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内部管理混乱,发展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7.设立分支机构未审批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
11.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准予继续办学;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和逾期未提交年检材料的学校,我局将依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或予以撤销办学资格,同时列入社会 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四、注意事项
1.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准备工作。2.年检结论将统一通过“缙云教育”等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 公告,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