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江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某庆、李某生为了使其共同经营的马戏团更加盈利,在明知其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车牌号为冀JE**号货车将老虎、狮子、熊、猴子等动物从安徽省宿州市途经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等地,运输至辽宁省沈阳市。
2016年7月28日,李某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李某庆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同时扣押冀JE**号货车一辆、老虎1只、狮子3只、熊1只、猴子1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二被告人运输的老虎为虎、狮子为狮、熊为黑熊、猴子为猕猴,虎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狮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016);猕猴和黑熊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一审判决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辽011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庆、李某生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生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李某庆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荣庆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瑞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经过及理由
李某庆、李某生为此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主要上诉理由是:
1.二人运输的野生动物均有合法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某某马戏团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只是没有及时办理运输手续;
3.运输动物是为了进行马戏表演,没有对动物造成任何伤害;
故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
1.二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2.二审期间,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证据证明,二上诉人租赁的野生动物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驯养繁殖手续;
3.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取消了运输证的审批程序;
故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
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取消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必须办理运输证的规定,二上诉人的运输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故建议宣告二上诉人无罪。
二审判决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辽01刑终126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庆、李某生共同经营的东光县某某马戏杂技艺术团在未办理相关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马戏表演的事实清楚,但依照二审期间生效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已无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二上诉人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二审检察机关、上诉人李某庆、李某生的辩护人提出的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庆、李某生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