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村民朋友:
你们好!为进一步加强露天焚烧行为的管控,共同维护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有关要求告知大家: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烧田坎、捂草木灰和焚烧垃圾,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污染空气环境质量,其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以及有毒微量有机污染物对人体都存在一定的危害。二氧化硫在浓度高时会使人呼吸困难,它形成的悬浮颗粒物,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部,对肺有直接的损伤作用。而悬浮颗粒物如粉尘、烟雾等随呼吸进入肺,可沉积于肺,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氮氧化物可刺激人的眼、鼻、喉和肺,增加感染的发病率,例如引起支气管炎、肺炎、病毒性感冒,诱发肺细胞癌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村民朋友,露天焚烧是生产生活中的陋习,禁止露天焚烧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大家要积极宣传露天禁烧的政策,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人人争做维护大气环境的模范。让我们行动起来,禁止露天焚烧,让天空更蓝,空气更好,生活更美!
缙云县三溪乡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