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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03月1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缙云县壶镇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578- 3163538。
序号 | 登记申请人 | 不动产权 利 类 型 | 不动产 坐 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平方米) | 用 途 |
备注 |
1 |
| 宅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缙云县壶镇镇坑沿村溪西三巷139号 | 331122101052JC01204F00010001 | 土地使用权面积84.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254.6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住宅 | 东:自墙 南:自墙 西:共墙 北:自墙 |
缙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