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缙政办发〔2022〕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由原来的低于32644元调整为低于35954元。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由原来的低于54407元调整为低于59923元。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年人均年收入由原来的低于54407元调整为低于59923元(仅限于申请货币补贴)。 二、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因老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代久远(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不等),装修陈旧,房间内部结构不合理,缺少车位、柴间等配套设施,原租金标准与住房条件不匹配,群众反响较大,部分房源难以分配,因此适当下调老城租金标准。同时,有些房源存在阁楼及层高不足的情况,也需重新计算面积确定租金。 (一)租金基准价具体如下: 区块 | 尚品家园、壶镇溪东北路6-8号 | 鼎龙小区、和谐家园 | 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 | 寺后西路区块、 南塘路、复兴街 | 亲亲家园、 亲和佳苑 | 基准价/(元/㎡·月) | 8 | 10 | 8 | 10 | 16 |
注: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由10元/㎡·月调整为8元/㎡·月;寺后西路区块由12元/㎡·月,南塘路、复兴街由13元/㎡·月调整为10元/㎡·月。 (二)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附属用房面积租金按保障内面积租金的50%计算。 保障类型 | 实物配租区域 | 保障面积内(元/㎡·月) | 保障面积外(元/㎡·月) | 城镇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家园、寺后西路区块、南塘路、复兴街、尚品家园、壶镇溪东北路6-8号、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 | 1 | 4 | 亲和佳苑 | 1.5 | 5 |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家园、复兴街、寺后西路区块、南塘路、尚品家园、壶镇溪东北路6-8号、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 | 1.5 | 4 | 亲和佳苑 | 2.5 | 5 |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转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现役随军配偶住房困难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家园、寺后西路区块、南塘路、复兴街 | 5 | 亲和佳苑 | 8 | 尚品家园、壶镇溪东北路6-8号、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 | 4 |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尚品家园 | 4 | 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 | 鼎龙小区、和谐家园、复兴街、寺后西路区块、南塘路、尚品家园、壶镇溪东北路6-8号、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 | 2.5 | 亲和佳苑 | 8 |
注: 1.对城镇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及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在寺后西路区块、南塘路、复兴街区域的保障面积外由4.5元/㎡·月调整为4元/㎡·月; 2.对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在寺后西路区块、南塘路、复兴街区域的由6元/㎡·月、6.5元/㎡·月调整为5元/㎡·月;配租在寺后中巷1号、水南区块、溪滨北路区域的由5元/㎡·月调整为4元/㎡·月; 3.对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在寺后西路区块、南塘路、复兴街区域的由3.5元/㎡·月调整为2.5元/㎡·月。 三、其他事宜 1.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含外卖骑手及由本县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由所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在所属用工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 2.对于快递员、外卖骑手不在缙云缴纳社保或公积金,但由总公司统一在丽水市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的,可以给予保障(仅限于申请货币补贴)。 3.现役军人家属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该优先予以保障。 4.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公租房保障,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予核查。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降格收取租金。 5.转业军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保障标准参照公租房。 6.可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7.“二孩家庭”是指,由符合政策的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缙云县建成区范围户籍)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即申请人双方应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已共同生育(含合法收养)二个子女(现有子女数),其中第二个子女的出生或者收养日期应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且该子女应为本县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人口。 “三孩家庭”是指,符合“二孩家庭”的条件下,第三个子女的出生或收养日期应在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的家庭,且该子女应为本县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人口。 8.阁楼部分高度超过2.2米的按附属用房标准计算全部面积,高度均超过2.2米的全部面积按公租房标准计算。 9.寺后中巷123号夹层,因高度不足2.2米,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计算。 10.对选房时不选择实物配租或实物配租后放弃入住的,再次申请时间需在一年以后。 本次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缙云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缙建〔2023〕29号)同时废止。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缙云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