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122000000/2026-110440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发文字号: | 缙政发〔202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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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云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西延伸道路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
西延伸道路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西延伸道路工程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缙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指导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五云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单位,缙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房票”具体实施工作。
二、本项目的住宅现房安置在名山佳苑、名山和苑、名山欣苑和云上雅苑,期房安置在实验小学北侧地块;商业用房安置在新区3号地块、F地块存量安置房源(具体以规划为准)。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提供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补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可处罚并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认补偿安置;经认定为不可处罚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有合法权源的征地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经审核确认为主楼房屋的,其主楼房屋现状不足三层的,按三层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下称为上浮建筑面积);经审核确认为附属用房的,按附属用房的实有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不计算上浮建筑面积。
征收非征地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居民的住宅房屋,其来源为从征地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遗留所得,主楼房屋现状不足三层的,按三层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加上浮建筑面积为房屋安置的计算建筑面积。
五、临街(指主街道两沿具有浓厚商业氛围的区域)底层房屋(不包括库房和辅助用房)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凭证,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并补缴土地收益金后,按改变后的用途补偿安置;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未经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性质给予补偿安置。但可结合商业经营年限给予适当商业价值补贴,其搬迁补助和停业损失可参照非住宅规定补偿。
按前款规定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进行补偿的,其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以临街底层实际用作商业营业部分的自然间面积为认定原则,扣除原用途必经通道、楼梯、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部分的建筑面积后确定。自然间房屋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自然间实际使用长度(进深)超过14米的,按14米的长度(进深)计算,其余按原用途认定。
按前款规定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进行补偿的,其对应的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予计算上浮建筑面积。
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予计算认定。
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补偿人的子女虽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按户数平均分割。
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析产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七、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按缙征〔2024〕2号文件执行。
(二)优惠价是指安置小区建设中发生的建安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等所需的费用,不高于建安综合成本价。
(三)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补偿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在缙云县入围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补偿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九、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和金额、补助奖励标准和额度、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用房户型和套数、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生效条件及补偿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
十、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补偿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或经认定为住宅补偿的房屋,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给予10%奖励(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其中上浮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时应扣除房屋重置价格。
(二)被补偿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给予10%奖励(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三)被补偿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仓储),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工业(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合法工业(仓储)用地市场评估价之和予以补偿。同时按补偿总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临时安置补助等)给予20%奖励。
(四)征收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生产性用房及附属用房等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十一、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计算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二)被补偿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值置换原则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或者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并结合楼层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如下:即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同层次的,按1:1比例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若被补偿房屋为第一层,提供的安置房为第二层,则按1:2的比例转换计算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安置层次和面积结合实际剩余房源情况确定。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1.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在同一安置区块内按安置户型就高就近原则予以安置,属于期房安置的,用于安置交付的房屋最多不得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20㎡。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上浮建筑面积和增加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2950元/平方米)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
2.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或改变用途后被确认为商业补偿的房屋,安置房屋与被补偿房屋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差价。
十二、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十三、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房屋归补偿人所有,由补偿人统一处理。
十四、套式安置房屋供应的有关规定:
(一)每套住宅安置房可搭配一个车位或储藏室(原则上100㎡以下的搭配一个储藏室,100㎡以上的搭配一个车位),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补偿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现房安置的根据实际车位和储藏室存量情况予以确定可搭配的车位或储藏室;
(二)被补偿人提供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不等的户型,被补偿人应当按照超最少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三)安置房供应价格应当结合层次等因素,按缙征〔2024〕2号文件执行;
(四)车位、储藏室的结算与供应价格:
车位结算价按每个8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结合安置区块,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确定;阁楼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五)实验小学北侧安置地块小区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
(六)被补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并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七)安置时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十五、搬迁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用房:
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6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非住宅用房:
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10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元。
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后另行补助。
(三)同一个户既有住宅用房、又有非住宅用房的,按一户进行合并计算,每户不低于1500元。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十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用房: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补偿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给被补偿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补偿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为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腾空后,从腾空公告截止之日起至选房日止,过渡期限为三年。
被补偿房屋为非分户析产所得,按以上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标准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
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补偿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七、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被补偿房屋具有合法权源证明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补偿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房屋使用者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点必须与被补偿房屋相一致。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被补偿临街底层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面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向补偿人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三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给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者。
十八、奖励: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十九、对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并购买和使用“房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主要原则
“房票”分为“住宅房票”和“商业房票”两种类型。
“住宅房票”适用对象为被补偿住宅用途房屋的被补偿人,是城投集团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用于购买缙云县域范围内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一手住宅或商业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商业房票”适用对象为被补偿商业、办公用途房屋的被补偿人,是城投集团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用于购买缙云县域范围内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一手商业或住宅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房票”遵循自愿原则,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五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购房票和转账申请,并与城投集团签订购买“房票”协议。被补偿人逾期未申请购买“房票”或签订购买“房票”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房票”权利。
“房票”遵循最低限额原则。被补偿人申购“房票”的最低额度为被补偿房屋总补偿款或“房票”面额为100万(含)以上。同一被补偿人符合购买两种类型“房票”的,可根据补偿款项目分别购买两种类型“房票”。
“房票”实行实名制原则,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房票”转让取得的,须在“房票”剩余期限内完成购房。
购买一套房产仅可使用一张“房票”。
使用“房票”的购房者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二)购房奖励
1.“住宅房票”
可申购“住宅房票”项目包含:被补偿住宅房屋补偿款(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补偿款)和他项补偿款(10%的货币奖励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签约腾空奖励等)。
奖励标准:对被补偿住宅房屋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额度给予50%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购“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同时,“房票”持有人在6个月内购买房产的,再增加5%奖励。
2.“商业房票”
可申购“商业房票”项目包含:被补偿商业、办公用途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和他项补偿款(10%的货币奖励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评估签约腾空奖励等)。
奖励标准:对被补偿商业、办公用途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申购“商业房票”额度给予2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商业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购“商业房票”,但不予奖励。同时,“房票”持有人在6个月内购买房产的,再增加5%奖励。
(三)签订协议
被补偿人根据申购“房票”类型相应签订《“住宅房票”协议书》或《“商业房票”协议书》。
(四)使用期限
“住宅房票”“商业房票”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从签发之日起,被补偿人在12个月内可自由选择在经建设局预售备案且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产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同时,因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出让地块楼盘未开售的,“房票”持有人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投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房票”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且只能购买延长期内新开售楼盘。
(五)结算方式
1.“住宅房票”
被补偿人在6个月内购房,“住宅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55%)+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被补偿人在6个月后购房,“住宅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50%)+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2.“商业房票”
被补偿人在6个月内购房,“商业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30%)+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被补偿人在6个月后购房,“商业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全额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集团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25%)+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3.放弃使用“住宅房票”“商业房票”申请全额兑现或逾期未使用的,由城投集团将房票申购款退还给被补偿人,并按申购款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六)税收政策
被补偿人在“房票”额度内实际使用金额及“房票”实际奖励金额作为征收补偿金额,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用转让所得“房票”购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二十、本补偿安置方案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缙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期)-南塘路西延伸道路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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